被取消資格教員 回校當助理被裁有罪 上訴質疑條例過份嚴苛

撰文:林樂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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爆出「影子學生」的屯門興德學校,3年前聘請被教育局取消註冊教員資格的男子擔任助理。該男子前年受審後被裁定10項「未經准許而逗留在學校內」罪,被判160小時社會服務令。他不服定罪,今(10日)於高等法院上訴,指現行條例要求,若他要回校工作;要事先得教育局書面批准,該助理認為條例過分嚴苛,質疑教育局是否有權監管校內非教學職務工作,因而要求推翻被定罪裁決。法官聽畢雙方陳詞後表示需時考慮,押後裁決。

上訴人張錦輝。(林樂兒攝)

上訴人為張錦輝(44歲),遭教育局取消教員資格後,仍於2017年3月31日至4月11日,未經教育局許可返校工作,前年被裁定10項「未經准許而逗留在學校內」罪。

質疑條例不合憲

辯方認為,《教育條例》第72條禁止遭註銷教員資格者重拾職務,立法目的是監管教學質素,故控方必須證明被告重拾教學職務才能入罪,惟張獲聘職位為文員。辯方續道,學校的工種很廣泛,包括清潔工和小食部職員,施加該條例會限制選擇職業的自由,可見該條例不合憲。

指條例過分嚴苛

辯方又形容,第72條要求教育局書面批准是過分嚴苛。條例規定,遭註銷資格者進入學校前,須事先向教育局常任秘書長提交書面申請並取得書面許可。她指,校方有權自行決定聘請應徵者,而教育局亦不會說明批准入校的準則。她認為交由校方決定聘用事宜,更合乎相稱原則。

質疑局方是否有權監管非教職務工作

法官提出學校或會因人事關係僱用員工,質疑其建議衍生更多問題,辯方則回應私人機構也會出現相同情況。至於教育局有無凌駕校方的權力以監管非教職務工作,她指局方不應用此條例管制。

律政司代表就認為,控方毋須證明張重拾職務或有機會接觸學生才可入罪。法官聽畢雙方陳詞後表示押後裁決。

案件編號:HCMA90/20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