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法22條︳李柱銘對中聯辦具監督權感莫名其妙 憂影響高度自治

撰文:歐陽德浩
出版:更新:

港府昨日(20日)回應日前發出修正新聞稿的回應時,首次明確表明,中聯辦獲中央授權,專責處理香港事務,「有權力和責任代表中央政府」,就涉及中央與特區關係、《基本法》正確實施、政治體制的正常運作,以及「關於社會整體利益的事宜」等重大事項表達意見,行使監督權。同時,當日負責出稿的政制及內地事務局的最高負責人、局長聶德權,昨晚(21日)透過社交平台承擔責任,稱為引起混亂致歉。
民主黨創黨主席、基本法起草委員李柱銘今日(21日)在港台節目指,當年起草《基本法》22條的設立,為中央不可干預香港,捍衛香港高度自治。

民主黨創黨主席、基本法起草委員李柱銘重申,只有民主選舉及中央不可以干預香港,能捍衛香港高度自治。他指,當年起草《基本法》時有大律師、法官等熟知法律的專業人士,若果中聯辦、港澳辦及新華社不包括在「中央人民政府所屬各部門」,會在法律條文中加上「不包括」的字句。「《基本法》22條就係要管呢啲部門。」

他續指,當年提出一國兩制是表明50年自治,亦是「港人自管」。他認為中聯辦駱惠寧新官上任,不熟知中聯辦在港多個物業豁免印花稅,有大量文件證明,質疑政府高官不捍衛香港制度,向他說明此事,卻替中央為《基本法》22條解話。他亦建議中央重新解讀《基本法》,「害到班官員好慘,要你改就改」。

至於中聯辦關於在「社會整體利益的事宜等重大事項表達意見,行使監督權」,他指除了國防及外交權不受政府掌管外,《基本法》賦予香港高度自治權,有行政及司法權,若社會整體利益包括在內,「仲有咩高度自治權?簡直莫名其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