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法22條】大律師公會促釐清:中聯辦、港府言論令人不安

撰文:周禮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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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聯辦需否恪守《基本法》22條,連日來引起社會關注及爭論。政府早前更兩度修改新聞稿,修訂後與中聯辦立場一致。繼律師會會長彭韻僖今天(20日)促請政府盡快澄清立場,大律師公會亦發聲明,指有關條文清晰,而中聯辦與港府就此法律問題的言論「令公眾不安」,港人有權得知清晰的說法、法律依據及理由,而中聯辦及港府最近的說法,與以往港府的兩次表述有矛盾之處,認為現時不確定的現況,將削弱公眾對中央人民政府及港府有關《基本法》所保證「一國兩制」原則的承諾和信心。
公會更指,如果兩辦所指其擁有的監督權,是表示他們有權干預香港自行管理的事務,那除了現時爭議甚大的《基本法》第22條,兩辦的角色更將有違第11條、第12條的規定。

大律師公會主席戴啟思。(資料圖片)

大律師公會的聲明引述中聯辦指,其不是《基本法》第22條所指的一般意義「中央人民政府所屬各部門」,以及兩辦有權就涉及中央與特區關係事務,行使監督權、關注並表明嚴正態度。公會表示,按照中聯辦理解,「兩辦」不受《基本法》第22(1)條中,不得干預香港自行管理的事務的原則所約束。

聲明之後引述港府分別在2007年提交立法會的文件、2000年港府刊憲提到中聯辦改名一事,以及2018年政制及內地事務局局長聶德權確認中聯辦人員須按《基本法》第22條所限遵守香港特區法律等。

聲明甚至提到:「遺憾地,中聯辦以及特區政府就上述重要法律問題的言論令公眾深感不安。」公會強調,中央人民政府受《基本法》約束,港澳辦及中聯辦分別作為國務院行政機構,以及中央政府在港的聯絡辦公室,理應受《基本法》第22(1)條下,不應干預香港自行管理事務的原則所約束。

 

大律師公會:如兩辦監督權指有權干預 違基本法3條文

聲明亦強調,《基本法》無任何條文賦予中聯辦及港澳辦對香港自行管理的事務行使監督權,如兩辦提到的監督權是指他們有權干預香港自行管理事務,兩辦的角色將有違《基本法》第11條(即保障香港特區制度、政策等以《基本法》規定為依據)、第12條(《基本法》保障香港特別行政區的高度自治權)及第22條的規定。

有關條文分別是:

第十一條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第三十一條,香港特別行政區的制度和政策,包括社會、經濟制度,有關保障居民的基本權利和自由的制度,行政管理、立法和司法方面的制度,以及有關政策,均以本法的規定為依據。

香港特別行政區立法機關制定的任何法律,均不得同本法相抵觸。


第十二條 香港特別行政區是中華人民共和國的一個享有高度自治權的地方行政區域,直轄於中央人民政府。

 

第二十二條 中央人民政府所屬各部門、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均不得干預香港特別行政區根據本法自行管理的事務。


中央各部門、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如需在香港特別行政區設立機構,須徵得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同意並經中央人民政府批准。


中央各部門、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在香港特別行政區設立的一切機構及其人員均須遵守香港特別行政區的法律。

*中國其他地區的人進入香港特別行政區須辦理批准手續,其中進入香港特別行政區定居的人數由中央人民政府主管部門徵求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的意見後確定。

香港特別行政區可在北京設立辦事機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