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冠肺炎|港府公布內地設廠港商及員工 可申請回港免強制檢疫

撰文:孔繁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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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型冠狀病毒肺炎(COVID-19)疫情有緩和跡象。特首林鄭月娥上周公布,將容許北上辦商務的香港居民,回港後豁免14日強制檢疫。政府今日(4日)公布申請詳情,指明在內地設廠的香港企業,其擁有人及一名人員或最多兩名公司人員,工業貿易署(工貿署)即日起處理有關申請。
獲豁免人士需遵守多項規則,包括只可前往及逗留內地廠房所在的城市,並在回港後須接受醫學監測,須配戴口罩和每天量度體溫,並向衞生署呈報任何不適。
有關計劃純屬單方面,目前內地仍規定由香港北上內地,需自費在指定酒店作14日檢疫。換言之,即使有關指定人員回港免再強制檢疫,但一來一回,最少要15日才可獲得自由。

政府今日公布豁免在內地從事生產作業的香港企業接受強制檢疫安排的申請機制。(資料圖片)

《2020年若干到港人士強制檢疫(修訂)(第2號)規例》於2020年4月29日生效,修訂《若干到港人士強制檢疫規例》(第599C章)(經修訂的《規例》)。經修訂的《規例》的有效期延長至6月7日,而根據新加入的第4(1)(b)條,政務司司長如信納某人或某類別人士的行程,對關乎符合香港經濟發展利益的生產作業的目的屬必要,可豁免該人或該類別人士接受強制檢疫。

政務司司長已根據上述條文,由今日起豁免兩類人士接受強制檢疫,分別是:
 (i)持有《商業登記條例》(第310章)下發出的有效商業登記證並在內地從事生產作業的香港企業的擁有人,及該企業所僱用和授權的最多一名人員;或
(ii)上述(i)段所述的企業所僱用和授權的最多兩名人員。

獲豁免人士只可前往及逗留於其香港企業在內地的生產作業的廠房所在的城市,以支援該廠房之運作和業務。獲豁免人士在內地停留期間須採取一切所需的防護措施以保障個人衞生,及避免不必要的社交接觸;回港後亦須於留港期間接受由衞生署安排的醫學監測,須配戴口罩和每天量度體溫,並向衞生署呈報任何不適。

當局指出,工貿署在處理申請時,會按需要諮詢香港工業總會及/或香港中華廠商聯合會,以及相關政策局和部門。工貿署會向獲豁免的人士發出豁免授權書,列明豁免條件。

合資格的香港企業填妥申請表格後,須連同所需證明文件,透過電郵(exemption@tid.gov.hk)或傳真(3525 0988)向工貿署遞交申請。

申請人須提交的資料和證明文件
(a) 填妥的申請表格,列明每名申請人之個人資料、職位、聯絡資料、香港企業名稱及前往內地的理由(註:申請以企業為單位,同一企業的最多兩名申請人須以同一份申請表格提出豁免申請);
(b) 所屬的商會資料;
(c) 每名申請人的香港身份證或護照副本;
(d) 商業登記證副本;
(e) 在內地的生產作業的廠房之資料(例如地址、面積、僱員人數、產量等資料)及營業執照副本;
(f) 每名申請人須作出聲明,前往內地的目的是為支援在內地的生產作業的廠房之運作和業務;
(g) 每名申請人須作出聲明,只會前往及逗留於在內地的生產作業的廠房所在的城市;及
(h) 每名申請人須作出聲明,在內地停留期間須採取一切所需的防護措施以保障個人衛生及避免不必要的社交接觸。

附加條件
獲豁免人士回港後須於留港期間接受由衞生署安排的醫學監測,須配戴口罩和每天量度體溫,並向衞生署呈報任何不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