逃犯條例│民權觀察報告 7被捕者聲稱遭警施酷刑 促警調查

撰文:孔繁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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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權觀察」今日發表《香港警察處理示威活動:酷刑和殘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的待遇或處罰調查報告》,訪問了45名去年底在反修例活動期間,聲稱遭受警方不當對待的被捕者,當中有被捕人稱在錄口供時遭警員用電筒照眼15秒,又有被捕人稱被夾在警車內的鐵欄下15分鐘,民權觀察批評相關行為足已構成酷刑罪行,認為港府應成立獨立調查委員會,調查警隊中是否涉及殘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的待遇或處罰,如證明屬實,須起訴及懲罰,並對受害者作出賠償。
《香港01》正向警方查詢。

警方在反修例示威期間拘捕多名示威者。(資料圖片)

民權觀察在去年去年7月至11月期間,透過被捕支援熱線及「警暴支援平台」,訪問45名被捕人士及1名目擊者,聲稱在被捕前、受制服後或羈留期間均受到或目擊警方的不合理對待,懷疑違反《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國際公約》第7條及《香港人權法案》第3條中訂明,即任何人不得施以酷刑、殘忍、不人道或侮辱的待遇或處罰;以及《禁止酷刑公約》第16條規定,政府應防止公職人員或以官方身分行使職權的人施以、唆使或同意有關行為。

民權觀察成員王浩賢(左)及沈偉男(右)促警方調查不合理對待的指控。

報告引述被捕者遭抓下體及裸搜 但無作投訴​

民權觀察報告詳述7宗較嚴重個案,其中兩宗情況嚴重,警員行為如證明屬實,足已構成酷刑罪行。一名被捕者Jason(化名)聲稱,在被警員制服在地後,遭警員用手肘大力壓向頸部,接近半分鐘無法呼吸、感到不適和反胃。Jason又指被押回警署後,遭警員用拳頭毆打頭及用膝撞腹,並要求他道歉,否則加控他襲警,另一名警員則用電筒近距離照向他,持續15秒,並威嚇說:「如果我照你1分鐘,你隻眼就會盲。」令他眼睛赤痛,視力受影響。

而另一個案Gabriel(化名)亦聲稱,在被15名速龍小隊警員包圍後,遭警棍毆打身體多處,包括頭部,更有有警員將路上一塊不屬於他的磚頭與其個人物品放在一起拍攝,之後放入其背包內。Gabriel又指在警車上被要求趴低夾在鐵欄下15分鐘,回到警署後被蒙眼毆打,及威迫吞下硬物,在簽署文件時Gabriel憂被「加料」畫上斜線,Gabriel指警員見狀用筆在其臉上畫上多條斜線。

其餘5個個案的受訪者,分別指控被警員用力抓下體、被逼立站5小時、威嚇雞姦、在沒解釋原因及派發「羈留搜查表格」下裸搜、受傷後延遲送院及在警員面前用尿壺小便。民權觀察表示,上述7宗個案在受訪時未向投訴警察課投訴。

民權觀察發表《香港警察處理示威活動:酷刑和殘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的待遇或處罰調查報告》,有45名被捕人士聲稱遭警方不同程度不合理對待。

民權觀察:有系統地侵犯人權

民權觀察成員王浩賢指,若個案證明屬實,足以顯示警隊有系統地侵犯人權,質疑是否得到上司默許,認為警隊應盡快在警車及警署內安裝具錄音功能閉路電視,以免出現「人權黑洞」。

民權觀察成員沈偉男亦指出,港府應設立完全獨立及具約束力的監警機制,主動調查不合理對待的指控,例如獨立調查委員會。沈又批評,當警員侵犯人權後無後果,只會變本加厲,「見到近日警員對記者的情況,已經好嚴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