蕭源取DSE試題案|官斥打擊文憑試公正性 判蕭入獄14個月

撰文:林樂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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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補習天王」蕭源任職現代教育中文導師期間,涉於2016及2017年串謀擔任監考員的妻子蔡怡,以及兩名主考員取得試題等保密資料,並在中文科考試當日率先在其Facebook個人專頁張貼相關內容,最後只有蕭及他的兩大學同窗被告被裁定罪成。代表蕭的律師求情時稱,蕭在事件被揭發後,已離開現代教育,並改為網上教學,現在月薪只有2至3萬元,蕭在報告又指他收集試題只為準備來年考試。
惟裁判官水佳麗並不相信其說法,更直斥蕭是從根本上打擊文憑試的公正性,並形容蕭被自己的名聲沖昏頭腦,為招生意利用身邊朋友,令他們身敗名裂,今(25日)於屯門法院判蕭入獄1年2月,另兩名老師,一人判囚8月,另一人囚5月緩刑2年。

蕭源案發時是現代教育的補習名師,裁判官稱不難想像他取得試題資料有助其生意。(互聯網照片)

兩名老師分別判囚及緩刑

案件涉及4名被告:蕭志勇(即蕭源,42歲)、其樹仁學院(現樹仁大學)同窗張國權(43歲)、吳宏樑(43歲)和妻子蔡盈盈(即蔡怡,33歲)。案發時,蕭和蔡為現代教育中文科導師,張、吳分別在佛教沈香林紀念中學和香港華仁書院任教中文。

蕭與張同被控一項串謀公職人員行為失當罪,並與吳同被控一項串謀公職人員行為失當罪,而單獨被控一項公職人員行為失當罪的蔡怡,早前已被裁定罪名不成立。3名被裁定罪名成立的被告,蕭被判入獄1年2月,張國權 囚8月,吳宏樑 囚5月 緩刑2年。蕭及張均有申請保釋等候就定罪上訴,但兩人申請均被拒絕。

斥蕭為招生意利用身邊朋友

裁判官判刑時表示洩密行為非常嚴重。張國權急於在開考前向蕭源傳試題,法庭難以想像若果他沒有從蕭源得到利益,何以要冒著被其他職員發現的風險如此犯案。裁判官不相信張是出於友情或幫助學生而洩密,直言不解蕭源招收學生與他有何相干,而其所為又如何幫助即將應試的學生。她又斥蕭源被自己的名聲沖昏頭腦,為招生意利用身邊朋友,令他們身敗名裂。

須判監以制止風氣

裁判官表示文憑試的公平性「經唔起太多嘅衝擊」,此前也有人違反《香港考試及評核局條例》的要求,故宜判處即時監禁,制止這種風氣。她同時坦言要對3位老師判刑心感難過,並就蕭、張兩人的串謀控罪以1年監禁作量刑起點。法庭考慮到起訴過程有所延誤而扣減2個月,並就兩人的教育貢獻分別再減1個月及2個月刑期。

認為吳或一時糊塗犯案

至於向蕭源洩露評分準則的吳宏樑,就被裁判官形容為三人中「最為單純嗰個」。法庭相信他或許「被友情蒙蔽雙眼」,一時糊塗犯案,亦受他呈上的求情信觸動。裁判官認為此項控罪比起蕭、張的控罪較輕,遂以監禁9個月作量刑起點。吳同樣因案件延誤及教育貢獻獲減4個月,並准吳緩刑兩年,而蕭則獲准部分刑期同期執行,總刑期14月。

蕭轉網上教學現月入2至3萬

代表蕭源的大律師馬維騉求情時透露,蕭被捕後已沒在現代教育任職,靠自行在網上教學每月賺取2至3萬。他稱,蕭從沒否認洩密,但對控罪是否合適以及其嚴重性有所斟酌;並引述背景報告指蕭感到後悔,當初不曾想到案件如此嚴重。

官斥蕭根本上打擊文憑試公正性

對於辯方形容背景報告良好,裁判官水佳麗明言完全不信納蕭向感化官聲稱犯案是為了準備來年考試之說。裁判官謂,另一被告在開考前已向蕭傳送試題,雖然無證據顯示有應屆考生因而得益,但只有被告才知實情。她斥蕭源「將兩位朋友拉埋落水」,從根本上打擊文憑試的公正性。

被告吳宏樑被判緩刑,他離開法院後即跑步離開。(林樂兒攝)

蕭以春風化雨作商機

馬即回應指補習行業競爭激烈,除了靠口碑,亦靠噱頭招徠生意。他同意此案形成感知上的不公,惟蕭源並無意圖衝擊考試的公正性。馬續道,招收學生不一定有錯,老師有經濟收益之餘,學生亦可因好老師而改善成績,「高一分,前途好一啲」。儘管蕭將「春風化雨作為商機」並使出此種宣傳伎倆,但這並非「對莘莘學子全無裨益的商業行為」。裁判官則表示,被告沒有出庭自辯,法庭不清楚其犯案動機,不管他有何意圖,最終的效果確是影響考試的公平。

此外,辯方又引述考評局職員的供詞,形容蕭獲得保密資料後推出的教學影片,內容「較為大路」;而考生在口試中需根據其他人的發言討論,單以蕭提早約10分鐘披露的資料,也未必可充分準備題目。

3名罪成的被告呈上由師長、同事、學生、家人等撰寫的求情信。代表張國權的大律師李詠文引述信件形容他盡忠職守、有情有義,並非為利益而洩密,盼獲准緩刑。大狀又指其19年教學生涯或隨案件終結,其母近年逝世,其妻子也臨盤在即,被告每日自責,出現自殺傾向。代表吳宏樑的大律師謝崇彬則稱其前校長及不少師生均到庭支持,吳在此案前深受尊重及愛戴,出於友情才會洩密,未有細想嚴重性。

辯方認為控罪不妥將會上訴

蕭源及張國權在判刑後申請保釋以候上訴。辯方指,控方最初以不誠實取用電腦罪提控,因同類案件上訴至終審法院,終審法院最終裁定以自己的手機犯案不應以此罪檢控,控方才改用現時控罪。辯方認為,《香港考試及評核局條例》(第261章)第15條才是合適控罪,惟控方決定改控時,已超過該保密條例的6個月檢控時限。

辯方批評控方為繞過檢控時限而起訴串謀公職人員行為失當罪,早前曾就此申請永久擱置聆訊,但遭裁判官溫紹明拒絕。辯方認為控罪不妥,表示會就定罪上訴。水官聞言就指不清楚該次聆訊,並拒絕讓兩人保釋。

受審後脫罪的蔡怡今有到庭旁聽,辯方亦以相同理由替她申索訟費。裁判官指她在考試期間往廁所傳試題,屬自招嫌疑,拒批訟費。

蕭源妻子蔡盈盈脫罪後要求取回訟費,遭裁判官拒絕。(林樂兒攝)

兩名主考員須兼負保密責任

裁判官早前裁決時指,張國權及吳宏樑案發時擔任口試主考員,其聘書雖然訂明兩人是獨立營辦商;然而兩人可優先知道試題,並清楚自己兼負保密的責任。從職能考慮,兩人屬於公職人員。

張曾向洩漏10次試題

裁判官表示,張以文字及語音訊息向蕭源透露試題逾10次,當中涉及近9日的試題;而吳就向蕭源提供大部份試前會議的資料後,讓蕭知道詳細評分準則。蕭的Facebook影片內容亦用上一些官方會議提及的字眼。裁判官認為,雖然無證據顯示這會引致實際不公,卻造成了感知上的不公平,令人質疑考評局的把關能力。任何正常思想的人都會覺得其洩密行為令人咋舌,是嚴重瀆職。

蕭妻指控與濫用公權有一段距離

至於蕭的妻子蔡盈盈,則在開考逾半小時後,在洗手間向丈夫傳送寫作卷試題。裁判官認為她不必如張、吳與考評局簽下聘書,蔡的所為與濫用公權尚有一段距離,亦非與監考相關的失誤。另外,若寫作卷的考生遲到逾30分鐘,並不會獲補考或加時,故即使有考生在她洩試題後得知題目,也不見得有何幫助,故裁定她罪名不成立。蔡亦有要求取回訟費,但遭裁判官拒絕。

案件編號:WKCC2550/20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