逃犯條例|涉襲警留學生被捕後滿臉傷 官指控方證供有矛盾裁罪脫

撰文:郭顥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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留英男學生去年8月一次示威活動後在黃大仙被捕,並被指在警車內用頭撞警員,被控襲警罪名。案件上周在觀塘法院審時,男生指他被捕後臉及頭有多處受傷。裁判官今(1日)就案件裁決指出,根據案發當晚的片段,被告被捕時明顯臉部並無傷勢,但在警署拍照及其醫療報告,不但滿臉傷痕且鼻骨骨折,作證警員卻無法解釋被告傷勢是如何造成,認為警員口供有矛盾,裁定被告罪名不成立。

被告譚皓宇被裁定襲警罪罪名不成立。(資料圖片)

被告譚皓宇,24歲,被控於去年8月4日在黃大仙警署外警方的車輛內,襲擊警員沈鴻源。沈聲稱被告在車上用頭撞他,令他頭部被撞傷,左手手指亦有扭傷。

裁判官沈供稱遭被告撞傷其左臉,但根據沈的醫療報告,沈稱左眼及無名指觸痛,惟經診斷後,其左手無名指並無扭傷。

被告上警車前面部無傷痕

然而當晚警方在現場拍到的片段顯示,被告當日登上警車前,其面部及身體並沒有傷痕,但他在警署拍攝的照片及他的醫療報告,卻發現被告臉部有明顯的傷痕,醫療報告更指被告的鼻骨骨折,頭部亦有多處擦傷及瘀傷。

雖然沈供稱被告被制服時反抗及不斷掙扎而造成有關傷勢,但裁判官認為被告傷勢似是撞到硬物而造成,但沈提及制服被告時,未有提及被告曾撞擊硬物,又認為若被告曾撞到硬物,負責制服被告的沈應該可感受得到。

證人口供與醫療報告有矛盾之處

裁判官認為控方無法解釋被告的傷勢是如何造成,而沈的證供又與相片及醫療報告有矛盾之處,認為沈非誠實可靠的證人,裁定被告的襲警罪名不成立。

案件編號:KTCC1504/20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