逃犯條例|舞台技術員企圖縱火囚4年 官:不接受汽油彈表達意見

撰文:李慧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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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修例運動引起多場示威,大批示威者去年10月13日在將軍澳一帶堵路。一名年輕舞台技術員欲點燃汽油彈,遭休班警目擊及制止,他被捕後承認原想掟向路障方向,以阻警方前進。他今(24日)在區域法院就管有攻擊性武器以及有意圖而企圖縱火罪,法官胡雅文明言不接受用汽油彈表達訴求,又指被告當日行為罔顧站在路障附近的人的安危;且政府早於去年十月已撤回修訂逃犯條例,社會仍示威不斷,更有人無差別投擲汽油彈,而被告當時明顯準備縱火,有預謀成份,故判被告入獄4年。

用汽油彈針對警員以7年作量刑起點

被告姚少康(23歲)被控於去年‪10月13日在將軍澳唐明街公園外管有兩枝汽油彈,以及企圖縱火。

法官胡雅文判刑時指,本案控罪的性質非常嚴重,雖然被告沒意圖危害他人生命,但當中涉魯莽元素,而法庭會基於這罪責判刑。法官指,雖然縱火罪沒量刑指引,但根據英國就有關公共秩序罪行的指引,若案件涉使用汽油彈,兼針對警員的話,法庭應以7年為量刑起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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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行為無顧及現場人士安危

法官稱,雖然本案非有關擾亂公共秩序的罪行,但從指示可見,針對警員使用汽油彈屬何等嚴重的罪行,而事發時警員正清理路障,被告卻意圖向其附近的路障擲汽油彈,不顧會否傷及警員或示威者。

不接受用汽油彈表達意見

法官又稱,雖然被告聲稱為表達對《逃犯條例》的意見才干犯本案,但法庭不能接受他用汽油彈表達意見,再者《逃犯條例》在案發前已撤回。法官表示,有關事發時段,香港各處均有示威、衝突,更有人無差別地擲汽油彈,而被告當時明顯準備縱火,事件涉預謀。

被告行為不能與和平示威者相提並論

不過,法官澄清被告的行為不可與合法及和平的示威者相題並論,被告的行為令他成為一個罪犯,而不是一個示威者。一旦汽油彈被擲出,其所引致的後果難以預測,被告欲對正在維持秩序的警員縱火,行為蔑視法治。

法官胡雅文指法庭不會接受用汽油彈表達意見。(資料圖片)

案情指,去年10月13日有數百名示威者在將軍澳一帶聚集,並在馬路上設路障及縱火。下午約6時15分,其中40至50人在唐俊街與唐明街堵路,警方到場執勤時,4名休班警見被告拿著載有透明液體及塞上布條的汽油彈,另一隻手拿著火機嘗試燃點,休班警即上前制止。警員後來在被告身上搜出另一枝汽油彈。

被告警誡下承認,他當時打算點燃汽油彈,並欲掟向路障,希望能阻警方前進,他戴上黑帽及頭套,是為了隱藏身份。

被告在案件轉介區院後即表示會認罪,等候正式答辯期間須還柙,惟期間其患癌的母親病情轉差,他後來獲高院獲批准保釋,准他每天外出到醫院探望母親,母親亦在他正式認罪前去世,他亦獲准更改保釋條件以出席母親的葬禮。

被告承認的罪名中並不包括暴動罪,但有企圖縱火罪。他的刑期與早前承認6月12日參與暴動的救生員一樣,同被判入獄4年。

案件編號:DCCC57/20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