向警爆粗漢上訴脫罪 官指支持警方者失控下辱警 不一定互相矛盾

撰文:李慧娜
出版:更新:

中年漢於去年11月在旺角遇上反修例活動,疑被催淚彈擊中後激動「爆粗」,就公眾地方作出擾亂秩序行為罪,被判社會服務令200小時,但上訴得直,獲撤銷控罪。高院法官黃祟厚今(5日)頒判辭解釋,雖然原審裁判官認為中年漢一方面稱支持警察,一方面辱罵警察,說法矛盾;但法官認為一向支持警方執法的人,在情緒失控下說出辱罵警員的說話,不一定互相矛盾。

上訴人王偉威,早前被裁定於2019年11月10日在旺角彌敦道與亞皆老街的公眾地方,不斷喧嘩,意圖激使他人破壞破壞社會安寧。

聲稱回家路上中催淚彈爆粗

控方案情指,當天警方警告聚集人士散去時,但王大聲叫囂:「X你老母,死差佬,我頭先無啦啦食左兩個催淚彈。」而王離去時遭拘捕。他在原審自辯時,返家期間遭兩顆催淚彈打中,因而感到憤怒,他未有拍攝警方,反遭警方舉槍指向他,及用強光照射,他稱自己支持警方執法。

情緒失控下說辱警話

原審裁判官指王一方面支持警方執法,但另一方面辱罵警方,說法互相矛盾,王上訴時反駁裁判官說法,認為兩者不一定存在矛盾。法官黃祟厚認為,裁判官觀察並非無理,但一個一向支持警方執法的人,在情緒失控下說出辱罵警員的說話,不一定互相矛盾。

原審官認為王信口雌

對於他自辯稱遭警方舉槍指向他,及用強光照射,裁判官認為他信口雌黃,又質疑為何辯方未向警員指出有關事項。王上訴時強調他曾向律師提及有關情節,裁判官不能因辯方沒向警員指出情節,而不信他的說法。

以不準確的事實判斷王的誠信

黃官指,裁判官不知道其實王有向律師給予相關指示,以辯方沒有盤問為由便不信王的說法,認為她對上訴人誠信的判斷基於不準確的事實,對於定罪感到不安,於是判王上訴得直。

案件編號:HCMA145/20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