居英男海外發港獨言論被囚5年 欲挑戰判刑下限 申終審許可被拒

撰文:陳曉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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居英的葡籍港男黃煡聰,被指自2019年起,在海外於網上宣揚港獨,及提倡令世界各國重組「八國聯軍」入侵香港等,他後來回港探親時被捕,早前承認串謀煽動他人實施分裂國家罪,被判《國安法》情節嚴重的判刑下限5年。黃不服刑期,提上訴被駁回,他指案件涉重大而廣泛重要性的法律觀點,要求上訴庭批出終審法院的上訴許可。上訴庭今(5日)頒判體,指黃毫無合理爭辯之處,拒絕批出上訴許可。

終審法院網頁顯示,黃已直接向終院申上訴許可,案件暫未排期聆訊。

上訴人黃煡聰(41歲,音樂教師),答辯人為律政司。黃承認《國安法 第20及21條和《刑事罪行條例》第159A及159C條下的串謀煽動他人實施分裂國家罪,法官練錦鴻裁定案件「情節嚴重」,因《國安法》刑罰設下限,判囚5年。

上訴人黃煡聰向上訴庭申請終院上訴許可被拒。(黃浩謙攝)

認為維護國家安全法後最低刑罰不適用

黃在書面陳詞指,案件涉及的重大而廣泛重要性的法律觀點是「在《國安法》第21條中,對於情節嚴重的犯罪「處五年以上 … 期徒刑」的規定,是否適用於《刑事罪行條例》第159A條之下的串謀罪?」黃指,立法機構理應不會做徒勞無功之事,亦不會頒布無意義的法規。 因此,立法會在頒布《維護國家安全條例》第109條時,旨在堵截法律漏洞,明確「改變」之前的規則,即《國安法》第21條的最低刑罰,不適用於相關訂明罪行衍生的串謀罪。

認為應考慮罪責和傷害程度量刑

黃所犯的分裂國家罪,有別於勾結外國或者境外勢力危害國家安全罪,後者明確創建了「串謀」的訂明罪行,顯示人大常委會有意將分裂國家罪衍生的串謀罪的量刑機制,留給當地法律處理,即《刑事罪行條例》第159C條。而第159C(4)條僅訂明最高刑罰,並未訂明最低刑罰,使判刑者可根據「相稱性」原則,例如考慮罪責和傷害程度等因素來酌情量刑。

律政司指黃在區院及上訴時未提這些論點

律政司卻指,黃的理據從未在區域法院或上訴法庭提出,也不涉及任何特殊情況, 理應被駁回。 再者,《維護國家安全條例》第109條以「為免生疑問」作為條文用語,清楚反映立法原意僅為釐清《國安法》的罰則適用於相關訂明罪行衍生的串謀罪,並延續一貫《國安法》的立法意圖, 而非引入任何實質改變。 此外,申請人的說法假定本地法例《維護國家安全條例》可以推翻或修訂全國性法例《國安法》,這違反了基本的法律原則。

上訴庭指《維》並非意圖堵截國安法漏洞

上訴庭認為,《維護國家安全條例》第109條以「為免生疑問」開首,其立法目的明顯是為釐清《國安法》的罰則適用於相關訂明罪行所衍生的串謀罪、煽惑他人罪或企圖罪,亦並非如黃所指,意圖堵截《國安法》第21條有關刑罰的所謂漏洞。況且,《國安法》第21條的立法用意,是其刑罰機制同樣適用於串謀罪,根本不存在黃所謂的法律漏洞,遂拒批許可。

案件編號:CACC 92/20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