居英男發煽動言論判囚5年 引47人案情況求減刑 上訴庭拒批許可

撰文:陳曉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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居英的港男黃煡聰,涉嫌2019年在網上發布多則煽動貼文,包括提倡世界各國組「八國聯軍」入侵香港,他在2022年回港探親時被捕,他承認煽動罪,法官指其「情節嚴重」,引用《國安法》罰則判他入獄5年。黃不服判刑,並指47人案的判刑亦沒有引用《國安法》罰則要求減刑,惟上訴庭未有接納,拒向黃批出上訴許可,維持原判。

上訴人黃煡聰(41歲,音樂教師),承認於2020年7月1日至2022年11月1日期間,與其他人串謀煽動他人組織、策劃、實施或參與實施旨在分裂國家和破壞國家統一的行為。

上訴人黃煡聰因煽動罪被判囚5年,他向上訴庭求批上訴許可被拒。(黃浩謙攝)

原審法官練錦鴻判刑時,指黃扭曲歷史,又呼籲外國聯軍進攻香港,屬「情節嚴重」,以6年半為量刑起點,鑒於《國安法》刑罰分級制,判處「情節嚴重」刑期下限5年監禁。黃爭議,原審誤將《國安法》第21條的量刑框架用在串謀罪上,令黃未獲認罪扣減。

有留意47人案法官未用國安法判刑框架

上訴庭法官在判辭指,終院在「呂世瑜案」裁定串謀罪行必須在《國安法》第21條的量刑框架內運作,令兩者銜接、兼容和互補。他們有留意到原訟法院在47人案的判刑中,認為《國安法》對串謀罪行所制定的量刑幅度不具強制性,只有參考價值,被列為「首要分子」的數名被告如戴耀廷及區諾軒等,僅戴耀廷被判處10年的刑期下限。但上訴庭指,該案法官沒有詳細討論或充分考慮銜接原則,以及《刑事罪行條例》第159C條應如何在相關《國安法》的量刑框架內運作。因此不接納黃提出以此為論點。

本案情節屬情節嚴重

此外,上訴庭認同原審法官指黃的案情屬於「情節嚴重」。案發時本港面對危害國安和法治的風險仍然非常高,黃仍宣揚使用暴力、以港獨主義為由籌款,甚至宣揚尋求外國或境外勢力,以達到「港獨」目的,更在《國安法》生效後沒有刪除舊貼文,斥黃目無法紀,認為原審官以6年半為量刑起點並非明顯過高。

原判並無原則犯案

上訴庭又指,個別串謀者扮演的角色輕微並非減刑理由,角色主動則應被加刑。本案只有黃一名被告,其罪責無法與他人比較。最後認為原審判處5年監禁沒有原則犯錯,亦非明顯過重,駁回黃的申請,維持原判。

案件編號:CACC 92/20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