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足前助教黃子偉脫非禮罪 控方指屏風安排不公 求案交另官重審
香港女足代表隊前助教黃子偉被指非禮女下屬,經審訊後被裁定罪名不成立,黃要求訟費被拒提出上訴,律政司亦認為裁決不公,雙方今(23日)均在高等法院上訴。控方指原審裁判官雖准事主在屏風後作供,但屏風只阻公眾視線,被告與事主仍可對望,認為這安排對控方不公,同時又認為裁決有悖常理,要求案件交另一法官重審,且不應處在現階段處理訟費申請。法官押後裁決。
被告黃子偉,原被控3項非禮罪,指他於2021年7月至9月,在某工廠大廈和某車內非禮X,另於同年9月23日在某工廠大廈非禮X。他在裁判法院經審訊後全部罪名不成立。
審訊時官要求改屏風方式
控方指,原審時曾要求事主X在屏風後作供,預審時亦獲署理主任裁判官香淑嫻批准,原本安排是要讓X在看不到公眾及黃,但黃可望到她的情況下作供。惟到審訊時,主審的裁判官彭亮廷認為X作為性罪行的事主,雖然有相關權利,但亦不能忽視黃的權利,認為不應輕易剝削被告和事主之間對質和對峙的權利,准X在屏風後避過公眾眼光下作供,但她和黃仍可互相望見對方。
認為彭官審訊時針對控方
律政司代表今陳詞稱,彭官在處理X在屏風作供一事、對檢控人員的態度等,顯示彭官偏頗,針對控方,令控方一方未獲公平審訊,另彭官在處理X和涉案WhatsApp的證供時,從而作出的脫罪裁定,亦有悖常理,強調不但被告可以獲得公平審訊,控方亦可獲得公平審訊,故要求改發還另一裁判官重審,同時亦無需在現階段處理黃的訟費上訴。
官質疑若裁決非有悖常理如何發還重審
高院暫委法官李俊文卻稱,若他裁定原審裁決非有悖常理,但又認為控方未獲公平審訊,如何把發還案件重審;若無罪裁定並非有悖常理,但案件重審後,另一裁判官又裁定黃罪成,豈不是同樣存在不公。
黃認為應駁回律政司上訴
代表黃子偉的大律師指,彭官的無罪裁決並無有悖常理,認為應駁回律政司的上訴,但同意若無罪裁定被推翻,且案件需重審,便無基礎申請訟費。
李官要求律政司和黃再補充陳詞,並稱會在3個月內下裁決,
案件編號:HCMA143/2024、HCMA20/20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