資深大律師胡漢清涉不小心駕駛 官指態度遠遜謹慎駕駛者 罰2千

撰文:陳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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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深大律師胡漢清涉於去年8月在西半山景雅花園外不小心駕駛,以及沒有在要求下提供資料,被控兩項傳票控罪,案件今(27日)於東區裁判法院裁決,裁判官林子康裁決時指,胡在前方的車輛停定不足2秒,其車輛已起步横越雙白線,認為其表現遠遜於謹慎而合格的駕駛者,遂裁定其2項傳票控罪罪成,考慮到胡過往的駕駛紀錄良好等因素後,遂判罰款兩千元。

被告胡漢清(73歲)被控兩項傳票控罪,指他於2024年8月14日下午5時57分,於羅便⾂道103號景雅花園外⾯ ,在道路上不⼩⼼駕駛一輛私家⾞,且他作為登記⾞主,未在同月21⽇後的21天內,向警員提供簽署的書⾯陳述,

資深大律師胡漢青今坐輪椅離開法庭。(陳蓉攝)

認為胡的表現遠遜謹慎駕駛者

裁判官林子康裁決時就不小心駕駛罪裁決時指,胡在前方車輛停定不足2秒,其車輛已起步横越雙白線,對面亦有行人在旁,有關位置亦有告示牌不可以停車。法庭必須考慮案發地附近有民居及行人路,作為謹慎而合格的駕駛者,要顧及可能會有不守規則的過路者,應減速停下,惟胡未有減速,在響咹後保持均速行駛,對行人造成威脅,認為其表現遠遜於謹慎而合格的駕駛者,裁定胡的一項不小心駕駛罪成。

未收到警方回覆未構成辯解

此外,儘管胡曾向警方提出過延長遞交有關通知書的期限,而警方未有反對,令胡真誠地相信警方願意延期,並直到期限後,警方才回覆並拒絕其要求。但林官認為這未能構成辯護理由,重申21天回覆期為法定要求,警方已按照條例送達,胡亦同意已收通知書,若未能肯定司機的資料,他大可回應不知道,故裁定胡1項沒有在要求下提供資料罪罪成。

事件沒有產生實際碰撞

林官判刑時指出,胡於審訊後被定罪,有關事件沒有產生實際碰撞,亦沒有行人投訴,對面行車線亦沒有車輛。考慮到該處非行人過路處,胡的駕駛紀錄理想,本案亦無太多事實上的挑戰,屬於法律觀點的爭辯,節省法庭時間。本案的兩張傳票一般不會同時出現,因胡在期限後有遞交司機資料,才能控告他不小心駕駛,胡亦有確認司機身份,判他就兩項傳票罰款共2000元。

案件編號:ESS1945、1946/20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