資深大律師胡漢清涉不小心駕駛 證人指胡的車輛逆線超車

撰文:陳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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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深大律師胡漢清涉於去年8月在西半山景雅花園外不小心駕駛,以及沒有在要求下提供資料。胡否認「不⼩⼼駕駛」等兩項傳票控罪,案件今(14日)於東區裁判法院開審,胡親身出庭應訊。控方傳召提供行車紀錄片段的車主作供,當時她正駕駛車輛,因前方有的士停下,惟其後被告的車輛在其旁邊駛過,橫越了兩條行車線之間的雙白線及逆線超車。

案件今審結後,裁判官林子康將案件押後至10月27日裁決。

被告胡漢清(73歲)被控兩項傳票控罪,指他於2024年8月14日下午5時57分,於羅便⾂道103號景雅花園外⾯ ,在道路上不⼩⼼ 駕駛一輛私家⾞,以及有⼈提出告發 ,指稱⾞ 輛司機在上述同時同地,曾犯有本條例所訂罪 ⾏,即[危險駕駛],⽽他⾝為當時該⾞輛的登記⾞主 ,沒有在 2024年8⽉21⽇後21 天內 ,向通知書內指明的警務⼈員 ,供給⼀份 按通知書內指明格式及簽署的書⾯陳述 ,提供 該被指控罪⾏發⽣時之司機的姓名 、地址及駕 駛執照號碼及 (如有的話)你與該上述司機 的關係 。

被告胡漢清(坐輪椅)。(陳蓉攝)

提供行車紀錄片段的車主指 胡的車輛橫越雙白線和逆線超車

控方傳召提供行車紀錄片段的辛姓車主作供,她指當時自己正駕駛車輛,經過羅便⾂道103號景雅花園,往西營盤方向駛去。因前方有的士停下,故她至景雅花園附近停下約20至30秒,及後見被告的車輛在其旁邊駛過,橫越了兩條行車線之間的雙白線及逆線超車,而當時前方正有人橫過馬路,於是向後退以避開涉事車輛。

就她只提供案發當日的一部分片段,辛指出,因只想就該部分的內容作出投訴,故只向警方提供了有關的片段。

胡親自出庭應訊及盤問辛指,在案發路段有停車限制,在指定時間內不准停車,辛同意。胡續指,在相關法例下,某些情況准許橫越雙白線,辛回應指,除非是警察執勤,否則不得橫越雙白線。

胡問辛,她報警是否因為覺得有人犯案,辛稱,因為涉事車輛差點撞到人,但當時前後均有車輛來往,她認為非安全情況,故沒有即時報警。胡質疑,辛其實亦有橫越雙白線行駛,惟辛回應「至少我無爬頭,你cut雙白線喎!」辛另外確認,片中車輛的行駛速度與現實相符。

警員指 胡提出未能確認片段真確性

控方另傳召發出通知書的交通警員翟增衡作供,他指在2024年8月20日接手本案,翌日根據投訴車主提交的有關的片段,向涉事車輛發出文件,要求提供司機的資料。在2024年8月27日,他與胡一方相約觀看涉事片段,惟胡提出未能確認片段真確性,故最終未有查看片段。

交通警員翟增衡。(陳蓉攝)

翟另於同年8月30日,與報案辛姓車主會面,辛於當日提交載有案發片段的usb予警方,他其後把有關影片燒錄及作為證物儲存。

裁判官裁定案件表面證供成立

胡在盤問下向翟指出,他曾在會面時向他提出想確認有關片段是否符合私隱條例、要求警方就此向投訴人落口供,以及提出延期提交有關通知書。翟稱,因時隔已久故不記得。

裁判官林子康聽畢控方案情,裁定案件表面證供成立。就特別事項,胡沒有中段陳詞,亦沒有任何辯方證人。胡續陳詞指,當時曾向警方要求證人供詞,及延期遞交通知書,以證明相關片段的真實性,當時警方未有拒絕。在同年9月24日,警方回覆拒絕,於是他於翌日提交通知書,但已超過時限。

案件編號:ESS1945-1946/20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