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俊一涉非禮多名男學生 官指摸下體與歌唱技巧無關 裁11罪成
曾參加電視台節目《中年好聲音》的歌唱導師林俊一,涉嫌在教授學生時,以按摩及改善唱功為由非禮其學生,又拍他們的私處,有16歲男生供稱,林不但曾按其下體,並對他說:「假若你想成名,被性侵是普遍的。」林否認17項非禮及3項普通襲擊罪,案件今(11日)於區域法院裁決,暫委法官鍾偉強接納其中7名事主的供詞,又指被告摸人下體的行為與歌唱技巧無關,且該些事主均不同意其行為,故裁定林9項非禮和2項普通襲擊罪成,涉7名案發時15至34歲的事主。由於林已被拘留26個月,鍾官准被告保釋,下令索取被告的背景和心理報告,以及受害人的創傷報告,押後至1月26日判刑。
控罪指林於2008至2023年犯案
被告林俊一(38歲,歌唱導師),被控17項猥褻侵犯罪及3項普通襲擊罪,指他於2008年2023年間,分別於長沙灣順利商業大廈、葵涌豪華工業大廈及長沙灣昌發大廈,兩度猥褻侵犯男童X及多次非禮或襲擊另外9名男子。被告為一名自由職業者,教授唱歌,案中事主大多是其學生。
事主X稱課上被問有否自瀆
事主X在案發時未滿16歲,為被告的學生。事發時正在上課,被告要求他躺在地上做一些舒展的動作,又問X有沒有自瀆,並要求X脫去短褲讓被告觀看。在X拒絕後,被告仍扯下其褲子,並用手握住其陽具郁動約2分鐘。X當時感到驚慌及覺被侵犯。
被告指想成名被性侵是普遍的
在2023年7月1日,被告再次問X有沒有自瀆,又突然用他的拇指及食指,隔住內褲按其陽具1-2秒。X稱感到不舒服,惟被告對他說:「假若你想成名,被性侵是普遍的。」
以音頻治療為由要事主C脫去衣服
在2021年3月1日,被告以「音頻治療」為由,聲稱此治療可能對事主C的發聲有幫助,在C同意後,指示他脫去衣服,摸及拍攝其陰莖並說:「你嘅啫啫仔好得意。」
以開聲修眉等非禮另8男
其後被告多次以按摩、改善唱功、開聲、修眉、化妝及塗藥膏等原因為由,多次非禮另外8名男子,行為包括撫摸及拍攝他們的陽具及陰囊、按壓恥骨、吻面、攬及摸腰等。
要求事主F口交手淫不果反為F口交
被告亦曾要求其中一名事主F為其手淫及口交未果,於是反之為F手淫及口交,更在F的肚上射精,行為至F也射精才停止,F事後感尷尬。
事主I 稱2008年曾遭性侵
本案另有一名非被告學生的事主I,在2008年,他因進修的課程須找被告作人物專訪,故到被告的家中做訪問,之後被告說可以指導I歌唱技巧,卻突然把I推在床上,脫去I的內外褲以及自行脫去自己身上的所有衣物,並用身體壓在I身上,把陰莖靠近其面部,要求I為他口交被拒,及後被告把手指插入I的肛門及握住其陰莖,被告其後亦自瀆並在I身上射精。
事主X揭發事件更多人主動報案
在2023年7月9日,16歲的事主X在上結他課時,告知結他老師黃先生有關事件,在黃的建議下向社工求助及報警。在案件被公開報道後,其他事主相繼報警。被告其後由內地過關返港時被捕。
被告沒有出庭作供,辯方主要指事主虛構事件,並非誠實證人。
鍾官引述其中7名事主的指控包括:
1.患躁鬱症的事主J指被告教他唱歌時,為他按摩以「開聲」,期間伸手入J的內褲捽陰囊;
2.事主A稱上歌唱課時,被告指他中氣不足,問A「打飛機」的習慣時,伸手「𢭃」A的陰囊,另摸A的「腹股溝」;
3.事主B指被告為他按摩小腹時,突然揸B的陰囊及陰莖,並向上拉動,又指B:「自瀆過度, 需要按摩吓。」當時B的女友亦見到B皺眉及叫:「嘩!」一聲,表情震驚,女友並聽到被告對B說:「你身體真係唔好。」
4.事主C稱被告為他按摩時,觸摸C的陰莖及扳開其包皮,並對其性器官作出「有真菌」及形狀趣怪等評語;
5.事主D指被告為他修眉時讚D「好靚仔」並突然吻他面;
6.事主F指被告曾吻他面,並以協助F唱歌技巧為由,替F以不同方式治療,包括按摩時摸下體。
7.事主X指被告曾向他訛稱曾當醫生,又稱:「因為你唔出名,你咁樣俾人非禮呢你先會紅㗎,咁樣做好正常㗎。」
摸人行為與唱歌技巧無關
鍾官認為,這7名事主的證供簡單直接,被盤問時沒有動搖,裁定他們為誠實可靠的證人,接納他們對被告所作的指控屬實。鍾官又稱,被告摸人下體的行為與歌唱技巧毫無關係,事主亦不同意被摸和被吻,裁定被告罪成。
但鍾官認為有部份事主未有清楚交代與被告的關係,或不排除被告真誠相信事主同意性接觸及一罪表證不足等,故裁定被告部份罪名不成立。
被告已還押26個月
辯方表示,被告已被還押26個月,獲獄中行為良好扣減後,相當於已服刑近40個月的刑期,而最嚴重涉及指插的控罪被裁定罪名不成立,故申請保釋候判,並獲法官批准。
案件編號:DCCC234/20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