陳朗昇拒出示身份證囚5天 指裁決不當判刑亦重 上訴裁決押後

撰文:朱棨新
出版:更新:

前記協主席陳朗昇採訪元朗朗屏邨業主大會前,有女警要求他出示身份證,陳涉拒合作被裁定阻差辦公罪成,判囚5天。陳不服定罪和判刑提出上訴,案件今(16日)在高等法院處理。陳認為若他當日的行為,並未構成可疑至可被截停,警員當時的要求,便不屬正當執行職務,即使他行為構成阻撓,亦不屬違法。此外,陳事發時為採訪涉公眾利益的議題,認為刑罰過重。暫委法官王詩麗押後裁決,陳准繼續保釋。

上訴人陳朗昇,被控於2022年9月7日,在旺角奶路臣街38號麥花臣場館外,故意阻撓在正當執行職務的女警員26781。

上訴人陳朗昇因拒出示身份證,被裁定阻差罪成囚5天,他認為罪及判刑均不妥提上訴。(朱棨新攝)

指原審官裁定出錯

代表陳的律師指,該女警根據《警隊條例》第54條行事。該條文指,被截停人士需在客觀上可疑。女警原審時稱,陳和另一名男子打斜過馬路,陳按着其斜孭袋,認為陳有機會入場示威。律師不爭議陳打斜過馬路,但影片顯示陳沒有按着其斜孭袋,認為原審裁判官在此裁定出錯。

認為警當時不屬正當執行職務

律師續指,陳當時沒有按著斜孭袋,警員未能只因有人可能示威,便對陳起疑。警員未合乎條例要求而行事,便不屬正當執行職務。即使陳在此情況下構成阻撓,亦不違法。

法官指陳當時和另一名灰衣男子同行,該男子有背著大背包,女警把兩人一同截停。即使原審裁判官思路欠完善,亦可以根據證據,得出同一結論。

陳當時往採訪涉公眾利益的新聞

判刑方面,律師指陳當時採訪業主大會,相關議題涉公眾利益,望法庭考慮陳的職業和背景,他或認為警方針對有政治背景的人。本案底對陳已有警愓作用,望法官判處社會服務令,惟法官認為判社服令並不適合,並引述原審裁判官所指陳沒有悔意。

控方認為判刑並無明顯過重

控方回應指,當日有人召開業主大會,警方知道可能出現混亂情況,並考慮陳和同行男子的裝束,要求他們出示身份證,認為警員屬正當執行職務。而警員只要求陳出示身份證作查閱,非阻止他前往場地。就上訴方指陳當時未有按著斜孭袋,影片雖未必拍到實況,但原審裁判官已考慮警員的可信性,並接納其證供。同時又認為判刑恰當,非明顯過重。

案件編號:HCMA468/20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