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lamove創投人鍾永良被指找人代持的士牌 卻拖延「甩名」遭興訴

撰文:陳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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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召貨車平台Lalamove創投人之一的鍾永良被指與他人簽訂協議,以每月5000元委託代為持有兩個的士牌照。惟其後代持人想「甩名」以置業,鍾卻以沒有足夠現金為由,一直拖延為其「甩名」。代持人認為鍾違反有關協議,昨(6日)入稟高等法院,要求法庭頒令鍾須履行協議及追討有關賠償及利息。

原告人為FUNG ELAINE,答辯人為鍾永良( CHUNG WING LEUNG ANDREW)。

原告人為FUNG ELAINE指鍾永良拖延「甩名」,入稟高等法院興訴。(黃浩謙攝)

原告指協議指她可隨時終止代持協定

入稟狀指,鍾是商人,有投資的士牌照。在2020年11月,鍾聯繫原告,提出由原告代為持有兩個的士牌照。二人其後簽訂協議,原告會代持牌照,鍾須負責籌集有關資金及向金融機構申請貸款,原告會與金融機構簽署貸款文件,鍾會承擔所有還款責任。鍾另會每月支付原告每輛的士2500元的持有費用 。原告可隨時終止代持協議,鍾亦會承擔終止協議的貸款責任。

2023年購下兩的士牌

入稟狀續指,在2023年5月,鍾要求原告向Public Finance Limited(PFL)及滙豐銀行貸款購買和代為持有兩個的士牌照。在同年7月,原告與兩間公司簽訂協議,每月分別須支付逾2萬元的租借費用,共300期。

鍾稱沒資金後一直無行動

至2024年10月,原告丈夫Kenny聯繫鍾,指原告想把兩個的士牌照「甩名」,當時鍾回覆「需要現金」才能處理。其後Kenny再數度聯絡鍾,要求「甩名」以便他們貸款在香港及英國兩地置業,惟鍾表示沒有足夠現金。在兩人其後再三追問下,鍾仍一直未有行動,原告認為鍾違約,遂入稟要求要求法庭下令鍾履行協議及追討有關賠償及利息

案件編號:HCA14/20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