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律師蘇信恩涉非禮求准匿名 官指事主身份被揭機會微 拒續令

撰文:陳曉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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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律師蘇信恩涉兩度在家非禮一名人士,被控2項非禮罪,案件早前提訊時,蘇稱若以其名字曝光,或會令人拼湊出事主身份,早前獲准以字母「A」代稱。案件今(12日)在東區裁判法院再訊,主任裁判官張志偉聽取蘇和控方的進一步陳詞,認為事主身份被披露的風險微乎其微,故撤回早前准被告匿名的安排,但禁止公開事主身份,包括其性別及職業,並把案押後案件至2月13日答辯,以待辯方索取未被使用文件。

禁報事主身份包括其性別及職業

被告蘇信恩(32歲,大律師),被控於於2017年8月30日,在香港西營盤某住宅大廈單位內,兩度猥褻侵犯X。

法庭已就事主X身份頒布匿名令和禁止報道令,禁止任何人包括傳媒發布可能識別到X身份的資料,包括X的姓名、性別、照片、學校和職業等。

被告蘇信恩。(陳曉欣攝)

蘇稱他案發時並非認可大律師

蘇今自行應訊,他早前獲法庭批准臨時命令,准以代號「A」代替名字。控辯雙方今就法庭應否維持命令再作陳詞。蘇指公開其姓名會令他人有機會以拼湊出事主身份。他又澄清,他案發時不是實習大律師或認可大律師,他與事主亦非學徒關係。

X認為被告毋須使用代號

控方反對被告匿名,力陳蘇與X並非師徒,X身份洩露的機會很低,一般人不會猜到X的身份。法庭考慮是否准許被告匿名時,應考慮X的意願,X已表示被告毋須使用代號。控方並提到,本案亦牽涉公眾利益,控方和法庭有責任保護將來加入法律行業的學生,張官表示這方面太遙遠。

認為X身份被披露的風險低

張官最終表示,蘇和X以師徒相稱是二人安排,沒有文件可循,一般人不知情,同時認為沒有任何實質風險有機會令X的身份被披露,而X亦表示不需要法庭為被告匿名,遂取消以代號匿名的安排。

案件編號:ESCC 3164/20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