醫委會秘書處衞生署管不了 填職員評級又沒問 申訴署:如何評?
撰文:林遠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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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訴專員公署今日( 5日 )公布有關醫委會秘書處處理醫療事故投訴程序和機制的主動調查報告,調查揭秘書處職員屬衞生署編制,惟法例無賦權衞生署監督,當衞生署評核秘書處人員的工作表現時又沒有正式徵詢他們的「真上級」醫委會意見,申訴署不禁質疑:「衞生署多年來如何作評核呢?」
主動調查報告其中一部分提到投訴處理的監督。報告引述衞生署表示,秘書處所有工作或行動的有效性,皆源於《醫生註冊條例》及醫委會賦予的權力。秘書處必須接受醫委會領導,按醫委會所訂立的程序為行事依據。 《條例》並無賦予衞生署特殊權限或身份,督導或監察醫委會執行法定職能。一向以來,衞生署的角色是向醫委會提供秘書處人手或其他資源,從而配合該會的運作需要。
署方又承認,雖然醫委會秘書處所有人員均隸屬衞生署公務員編制,但現時衞生署並無機制就醫委會秘書或其他秘書處人員作出表現評核時向醫委會徵詢意見。
申訴專員公署在報告中批評,做法反映衞生署與醫委會溝通不足,甚至予人權責不清的觀感。公署又質疑衞生署,如何能多年來在沒有正式徵詢醫委會意見的情況下,評核秘書處職員的工作表現。
公署認為,衞生署與醫委會應設立審核秘書處職員表現的溝通機制,才能於評核中準確反映職員的表現。公署強調,這是部門績效管理及每個層級人員對自己工作負上責任,及對其轄下人員負上監督責任的基本要求。公署建議衞生署訂立客觀評核標準,例如個案處理效率、積壓情況等,作為秘書處職員評核的基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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