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訴署倡醫委會有權暫停被定罪醫生註冊 制定及公布投訴處理指標
內地夫婦早前就兒子出生後腦癱及四肢傷殘向醫委會投訴,醫委會相隔達15年後一度決定永久擱置聆訊,事件揭示衞生署轄下管理局及委員會辦公室的管理委員會秘書處,處理醫療事故投訴及醫療專業人員註冊事宜的相關程序和機制問題。
申訴專員公署今日(5日)發表對醫委會的主動調查報告,就醫委會改革提出21項建議,建議考慮修訂法例,讓醫委會有權暫停對病人安全構成嚴重風險,例如在行醫過程中干犯嚴重罪行而被定罪的醫生註冊,直至該醫生的紀律研訊完成。 而就不涉及醫療專業人員操守的醫療爭議個案,引入調解的可行性。
另外,署方促醫委會考慮訂定並公布投訴處理階段時間的指標,明確確立醫委會的權責等。
雙非子腦癱案拖延15年未審訊,再次揭示投訴人等候研訊過程長,申訴署直指醫委會處理投訴監察機制有不少「系統性管理和運作問題」,亦質疑直屬衞生署的醫委會秘書處有「權責不清」情況等,申訴署列出21個項建議。
當中就處理投訴時間方面,申訴署形容,醫委會出現「超長」處理時間,亦不設目標處理時間,情況殊不理想。以英國為例,一般個案的目標處理約6個月,嚴重個案則由轉介至醫療審裁處起計9個月內舉行聆訊,同時亦有就投訴程序設時限。
署方認為,醫衞局應促請醫委會秘書處,支援醫委會定時審視投訴處理機制能有效運作,例如考慮制定並公布「合理而有效」的投訴處理階段處理時間的指標,向投訴人、被投訴人、社會及市民大眾負責。
公署續指,留意澳洲、新加坡、英國及美國相關委員,建議政府當局考慮修訂法例,讓醫委會有權暫停對病人安全構成嚴重風險,例如在行醫過程中干犯嚴重罪行而被定罪的醫生的註冊,直至該醫生的紀律研訊完成。
就醫委會就業外委員比例方面,署方認為應適當地增加,以平衡委員會內各方意見和參與,引入更多和更多元化的聲音,加強管治並減低市民的負面觀感。
另外,公署稱,新加坡的研訊委員會及投訴委員會在完成個案前,可將個案轉介通過調解處理。而在本港公私營醫院,亦有以調解方式,解決醫療失當和事故引起的糾紛。公署建議,政府當局考慮就「不涉及醫護專業人員操守的醫療爭議個案」,引入調解的可行性。
申訴署部份建議:
-促請秘書處支援醫委會制訂行政指引,如考慮訂定並公布主要投訴處理階段的時間指標
-醫委會繼續盡快處理 2018 年 4 月之前接獲的投訴,切實加強監察個案進度並避免日後重現長期積壓
-醫委會切實考慮精簡程序,例如在紀律研訊中,使用法庭審訊中確立的事實,或邀請在死因研訊擔任證人的專家擔任專家證人
-醫委會妥善履行該會對秘書處的實質監督角色,包括要求秘書處必須全力配合醫委會的工作,清晰匯報個案進度及積壓情況
-醫委會定期進行個案盤點工作,確保沒有個案被遺漏跟進
-醫委會加強秘書處人員的管理及績效監管
-秘書處在不影響公正性的情況下,盡量定期通知投訴人及被投訴醫生個案進度
-容讓投訴人直接向醫委會提出覆檢要求
- 賦權醫委會暫停對病人安全構成嚴重風險,例如在行醫過程中干犯嚴重罪行而被定罪,的醫生的註冊,直至該醫生的紀律研訊完成
- 考慮就不涉及醫護專業人員操守的醫療爭議個案引入調解的可行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