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級督察涉說謊向2同袍借14萬 認欠債每月須還11萬 裁兩項罪成

撰文:陳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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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級督察鄧俊豪涉向兩名同袍訛稱被銀行追按揭貸款,及親戚病重等,向他們借款合共14萬元,廉署經調查後提出檢控,鄧否認欺詐及訂明人員接受利益罪,但自辯時被揭按揭實用其妻名,其父雖曾跌倒但無看醫生,聆訊更揭鄧曾欠債逾200萬,至今仍每月需還款11萬。案件今(20日)在觀塘裁判法院裁決,裁判官劉淑嫻裁定鄧就欺詐罪及訂明人員接受利益兩罪皆罪成。把案件押後至5月5日判刑,被告須還押以候其背景報告。

被告鄧俊豪(44歲,時任西貢分區助理指揮官),被控欺詐罪及訂明人員接受利益罪,指他於2023年11月12日至20日期間,在港向高級督察郭俊希訛稱某銀行要求他即時償還按揭,意圖詐騙而誘使郭借他13萬元;他另涉於2024年1月7日,在未得行政長官准許下,接受警員黃榮立1萬元的貸款。

被告鄧俊豪在控方盤問下,認2023年時,其債務超過2百萬元。(陳蓉攝)
被告鄧俊豪曾任西貢分區助理指揮官(行動)。(警方影片截圖)

高級督察稱曾借13萬元給被告

控方案情指,被告在2023年11月12日在電話表示因為債務問題要「Call loan」,問高級督察郭俊希借了10萬元。郭將10萬元轉帳到被告銀行帳戶。同月20日,被告再稱:「爭3萬先可以過到貸款。」郭遂再借出3萬元。郭庭上稱,他知道被告有家室,若被收樓會很徬徨,他出於同理心借錢給被告。

指被告至今仍欠8萬未還

在2024年1月初,郭說因為臨近新年和稅季,叫被告還錢,被告一度稱家人入院,最後當月還了5萬元,至今仍欠8萬元未還。

警員指被告稱家人做手術求借錢

警員黃榮立則作供稱,被告致電向他借錢時提到有家人病重要做手術,費用約60萬元,惟手頭只有40萬元,問黃能否幫手借錢。黃考慮後稱只有1萬元鬆動錢,轉賬給被告。被告至今未還。

高級督察郭俊希稱,他與被告鄧俊豪無私交,但知被告有家庭,出於同情而曾借他13萬元,但至今仍欠他8萬元。(陳曉欣攝)
警員黃榮立稱被告鄧俊豪曾稱家人有重病向他借錢,他曾借出1萬元,至今被告無還錢。(陳曉欣攝)

被告自辯認父只是跌倒無睇醫生

被告有出庭自辯,指他與家人同住於鑽石山的物業,由妻做按揭,擔保人是其妻胞妹。他又指其父曾在2024年1月跌倒受傷,故他向下屬黃榮立借1萬元,但他承認父親並無因跌倒而睇醫生。

被告稱他擔心自己有大腸癌

被告又解釋稱,他因有大便出血,初步診斷為胃竇炎和內痔,但他擔心會發展成大腸癌,估計手術要14至16萬,但他怕尷尬,借錢時向黃稱是親戚有重病,最獲黃借款1萬。

被告承認曾申請按揭不成功

被告在控方盤下亦承認,其妻在2022年11月申請按揭,擔保人為其妻子的妹妹,但他稱是後期才知擔保人身份。鄧又稱他們同年12月搬入單位,月供3.4萬元,他雖然申請按揭不成功,但強調作為丈夫和父親,仍需照顧家庭,他們現在仍居在那裡。

被告認個人債務達200多萬

被告同意在2012年曾貸款,因多年未還清,款項滾至超過100萬。他亦有向其他財務公司借貸,至2023年,其個人債務達200多萬,但這些債務不會令其妻被「call loan」,最壞情況僅他會被破產,不影響其妻。

月薪11萬但每月要還款11萬

鄧另確認,在2023年左右,僅欠財務機構的債項,他每月要還款11萬。他當時月薪約11萬,帳面而言不足還款,但不同意入不敷支,因有債務清減及還款額減少,故仍可負擔,且他另有數個細信用額的戶口,本金可循環再用,可用作周轉。

被告曾質疑郭不會因同情而借他十幾萬

裁判官劉淑嫻裁決時指出,就控方證人高級督察郭俊希的證供,他曾供稱因出於同情心而借錢給被告。被告質疑,郭在審訊期間對其借款原因搖擺不定,又認為若兩人沒有私交,他又怎會只憑同情心借出十幾萬予被告。劉官認為,被告的說法武斷,亦缺乏邏輯。如果被告的說法成立,慈善行為不會發生,因此受助人和捐款人之間並沒有任何關係。

黃供稱當時信被告面對家人重病

另就警員黃榮立的證供,黃曾供稱當時被告要求致電,指有私人事商討,其後指有親人患突發病,望可向黃借款,及承諾1個月內還款。黃作供指,相信被告當時面對親人重病,當刻要處理很多事情,且他借出的1萬元亦不是大金額,故未有催促被告還款。

官認為兩名證人均可信

劉官認為,認為郭和黃作供合情合理,清晰明確,在盤問下沒有動搖,接納兩人為誠實可靠的證人。

被告與父都不曾就醫

劉官另提及,被告在自辯時指,他在2023年已清減貸款,可勉強支付債務。他另有以細戶口作循環貸款,亦一直以此支付開支。被告亦曾承認,因父親思想守舊,故最後未有就醫,他亦未有就懷疑自己患大腸癌作任何跟進。劉官質疑,被告及其父最後均未有就醫,但他卻回覆證人指他在醫院,反映被告當時在說謊。如果二人均未有就醫,則被告從何估計治療費需要14至16萬元。

被告必然看到3千元的局限

此外,被告另辯稱不熟悉程序,以為向同袍借款只需在30日內還款即可。惟劉官質疑,被告曾就接受防疫物資申請行政長官許可,有關守規列明,30日內還款的局限金額為3千元。劉官稱,「30」和「3000」兩個數字,均在守則中的同頁列明,兩者亦相距不遠,如被告可以看到「30天」的字眼,亦必然會可看到「3千元」的局限,斥其證供自相矛盾,遂裁定他就欺詐罪及訂明人員接受利益罪罪成。

案件編號:KTCC2545/20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