黎智英案|政府入稟申請充公罪行相關財產 稱為防範危害國安行為
撰文:賴卓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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壹傳媒創辦人黎智英違反三項《香港國安法》罪成,2月9 日被法院判囚20年。香港政府今日(2日)公布,根據《香港國安法》及《國安法第四十三條實施細則》,向原訟法庭提交申請充公黎智英的罪行相關財產,「以達致防範和制止危害國家安全行為和活動的重要目的。」
政府指,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早前裁定黎智英3項危害國家安全罪行罪名成立。根據《香港國安法》第32條,「因實施本法規定的犯罪而獲得的資助、收益、報酬等違法所得以及用於或意圖用於犯罪的資金和工具,應當予以追繳、沒收。」
政府發言人表示,向法庭提出充公令申請是有效打擊嚴重罪行、保護公眾利益的做法之一,充公罪行相關財產的法律及機制亦常見於世界各地。就維護國家安全所需而作出的充公令,可以防止干犯危害國家安全罪行的人、其同謀或其代理人運用其罪行相關財產,繼續從事危害國家安全的行為和活動,以切斷危害國家安全罪行的資金鏈,並削弱其干犯危害國家安全罪行的能力。
發言人指,會堅持「有法必依、執法必嚴、違法必究」,依法有效防範、制止、懲治危害國家安全的行為和活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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