宏福苑|消防處擬循6方向修例 關消防裝置要獲批 物管同須負責

撰文:任葆穎 陳萃屏
出版:更新:

宏福苑大火聽證會進入第二輪,今日(10日)為第十天,消防處長助理處長(牌照及審批)姜世明出庭作供,交代宏福苑消防裝置系統及各持分者責任問題,亦提到因應宏福苑大火慘劇,消防處擬就六大方向修例,加強樓宇消防安全,包括大廈須得到消防處批准後才可關閉消防裝置、將物管公司納入樓宇消防設備監管責任人、針對不同的消防隱患加入定額罰款、註冊消防承辦商牌照到一定期限後須續期、加大消防處的執法權力、加強罰則令其「頗大幅度上升」。

政府稱,保安局正積極推展修訂《消防條例》(第95章)及相關附屬法例的修訂,目標是在2026年年底前將法案提交立法會審議。

消防處助理處長(牌照及審批)姜世明(中)4月10日出席宏福苑大火獨立委員會作證,為聽證會首次有消防處代表作供。(翁鈺輝攝)

宏福苑聽證會・第一輪總結|政府部門卸責 圍標、授權票疑點曝光

《香港01》宏福苑五級火專頁

消防處處長楊恩健早前已曾交代其中三個修例方向,包括將一)大廈須得到消防處批准後才可關閉消防裝置、二)物管公司納入樓宇消防設備監管責任人、以及三)針對阻塞防煙門及走火通道等消防隱患加入定額罰款,預計今年4月至5月向立法會保安事務委員會簡介修例內容,冀年底可將草案交立法會審議。

消防處助理處長(牌照及審批)姜世明今日在聽證會上,進一步交代消防處合共六大修例方向

一)目前大廈可先行關閉消防裝置後再通知消防處。消防處考慮將來在關閉消防裝置前,需先取得消防處批准,賦予消防處法定權力,以審視關閉設備的具體情況,並確認大廈是否有否足夠替代措施。

二)現時物業管理公司非訂明樓宇消防設備監管責任人,責任人是法團或業主。建議修例將物管公司納入樓宇消防設備監管責任人

三)引入消防設施違規事項定額罰款,更具阻嚇性。楊恩健早前亦曾指,以簡易程序治罪條例取代傳票形式處理,以加快效率提高阻嚇性。

四)香港註冊消防裝置承辦商分為三級,持有合資格證書的人士可向消防處申請永久註冊,為數1000個。修例方向是牌照達一定期限後,便要續牌

五)加大消防處的執法權力。雖然消防處可進入處所調查火警,但搜查及檢舉權力較局限,盼加強。

六)根據消防裝置承辦商規例,最高刑罰為罰款5萬,並無監禁,相比之下,電梯等專業承辦法例罰則更重,董事有監禁刑罰。姜世明指出,消防正研究用其他修例形式,令罰則「頗大幅度上升」,包括加重處理無牌消防裝置的刑罰。

消防處助理處長(牌照及審批)姜世明。(黃寶瑩攝/資料圖片)

消防處一年收到30萬張證書,當中每年接獲關閉維修的通知書約6000多宗。獨立委員會主席陸啟康關注在修例後,是否有足夠人手巡查,姜世明稱現時每次關閉都會派員前往檢查,「消防處是成架消防車,幾小時內就會去睇」。

政府回覆查詢稱,保安局正積極推展修訂《消防條例》(第95章)及相關附屬法例的修訂工作,並已與持份者積極溝通,以聽取他們的意見;亦會在5月諮詢保安事務委員會,隨後會展開公眾諮詢。當局目標是在2026年年底前將法案提交立法會審議,以期盡快落實各項改革措施。主要建議修訂內容包括:

.加入主要消防裝置關閉須由消防處批准的新要求,以及將任何人故意不當地使用或干擾消防裝置列為罪行;

.引入物業管理公司在大廈消防措施的法定責任,並將合適的行政措施提升為法例要求,例如最少每半年進行警鐘測試一次;

.引入定額罰款制度,及時處理和糾正一些容易核實的違規行為,例如阻塞逃生途徑;

.大幅提高註冊承辦商簽發虛假或誤導性消防裝置及設備證書的罰則,並引入「管理層刑責」條款,把有關刑責延伸至註冊承辦商的董事及管理層;以及

.賦予消防處人員更充分的調查及執法權力。

有關主要消防裝置關閉預先審批機制,註冊消防裝置承辦商在申請時須說明關閉原因、預計時間、受影響的主要消防裝置,以及在關閉期間已採取的額外消防安全措施。消防處會在收到申請後到場巡查以審批申請,如有需要會要求責任人落實額外消防安全措施,以保障消防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