禁另類煙|首日發最少4張罰單 控煙酒辦︰符合預期、續加強執法
撰文:歐陽德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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禁止在公眾地方管有另類吸煙產品法例,昨日(4月30日)起生效。衞生署控煙酒辦公室主任林民聰今早(5月1日)在港台節目《千禧時代》表示,截至昨午5時,就新例共發出4張定額罰款通知書,他認為數字上符合預期,因另類煙產品已禁止入口、售賣、宣傳及製造4年,社會上無合法獲取途徑,預料未來違例個案不會非常嚴重。
林民聰又預告未來繼續加強執法,在港九新界不同地區巡查,地點主要考慮人流密的地區,例如昨日曾派員到金鐘、銅鑼灣及九龍灣等。
控煙酒辦昨日就新例發出4張罰款通知書 共計1.2萬元
衞生署控煙酒辦公室主任林民聰表示,昨日(30日)新例實施首日,控煙酒辦督察已加強巡查,截至昨午5時共巡查137次,就違例吸煙發出12張定額罰款通知書,當中4張涉及「禁止在公眾地方管有指明另類吸煙產品」。即4張罰單合共1.2萬元。
林民聰預告未來繼續在港九新界不同地區巡查,並會加強執法及宣傳工作,包括向市民派發宣傳單張等,而巡查地點主要考慮人流密的地區,例如昨日曾派員到金鐘、銅鑼灣及九龍灣等。
首日4張罰單屬預期之內
被問到開出4張罰單是否符合預期,林民聰表示大致上與預期差不多︰「本身呢樣產品,電子煙加熱煙,佢哋入口、售賣、宣傳、製造已經禁止4年,社會上冇一個合法途徑可以獲得呢啲產品,加上最近大量宣傳工作,預計會發出定額罰款通知書情況應該唔會非常嚴重。」
何謂公眾地方兩定義︰公眾有權進入地方、任何處所的共用部份
林民聰又指,何謂公眾地方已在《控煙條例》清晰列明定義,更已沿用多年,主要分為兩類型,包括公眾有權獲准進入的地方,例如道路、食肆、商場及公園等;以及任何處所的共用部份,例如大廈樓宇的樓梯及大堂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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