電單車被移開收告票 司機觀塘怒燒31車 官信失控犯案囚40月

撰文:朱棨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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夜更的士司機認在觀塘電單車泊車位點火,導致31部電單車及1部私家車損毀,造成損失達92萬元。司機早前承認縱火罪,求情稱他原本把電單車泊在合法車位,卻遭人移開,他因而收到告票,更指相關情況已發生逾10次。他當日又收告票,盛怒下才縱火。案件今(15日)在荃灣裁判法院(暫代區域法院)判刑,法官林嘉欣指,即使被告說法屬實,也非放火的理由,但他放火前連自己的車都沒有移走,可見他未經深思熟慮,接納他一時失控,判他入獄40個月。

被告鄧柏麟,48歲,夜更的士司機,他承認縱火罪,指他於2024年12月29日,在觀塘有康街79號附近電單車停車位,用火摧毀他人的財產,即31部電單車、一部私家車及容鳳書紀念中心的外牆。

2024年12月29日,觀塘有康街79號附近電單車停車位有人縱火,多達31輛電單車被燒毀。消防開喉射水降溫。(陳永武攝)
多達31輛電單車被燒毀。消防調查火警起因。(陳永武攝)
多達31輛電單車被燒毀。消防開喉射水降溫。鄰近的容鳳書健康中心外牆嚴重薰黑。(陳永武攝)
多達31輛電單車被燒毀。消防開喉射水降溫。鄰近的容鳳書健康中心外牆嚴重薰黑。(陳永武攝)
多達31輛電單車被燒毀。消防開喉射水降溫。鄰近的容鳳書健康中心外牆嚴重薰黑。(陳永武攝)

逾10次因電單車被移開而收告票

辯方早前指,被告會把其他電單車泊在涉案的合法泊車位。他案發日將近下班時,發現他的電單車被移走,原本的位置則被另一輛電單車佔用,被告的電單車因此收到非法泊車的告票。此情況已非首次,並就相關情況收到逾10張告票。

官稱放火並非宣洩怒氣的合適方法

法官判刑時指,若被告的投訴屬實,理解他的怨憤,希望控方和法庭可就被告收到的告票,提供合法和可行的解決方法。但強調即使被告的車被人移動並招致罰款,也非放火的合法理由,而且放火也不是宣洩怒氣的合適方法。

點火前亦沒移開自己的車

法官續指,被告無案底,沒有精神問題,也無證據顯示他是縱火狂,認為他因一時失控,憤怒下犯案,屬個別事件。他在點火前,更沒有移開自己的電單車,可見他當時未有深思熟慮。考慮到案中無人受傷,亦預期受損車輛會獲保險賠償,最終判被告監禁40個月。

火勢波及31部電單車及1部Tesla

案發於清晨4時許,消防接報指觀塘有康街的電單車泊車位起火,火勢波及31部電單車、一部Tesla私家車及容鳳書紀念中心的外牆,損毀財產的價值約92萬元。附近的行車紀錄儀拍攝到,被告駕駛的士前往案發地點下車,其後折返並把的士駛離現場,泊車位隨即起火。經警方調查後發現,被告用打火機點燃覆蓋電單車的布而導致起火。

案件編號:DCCC525/20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