修訂消防條例|物管增額外法定責任 承辦商虛報資歷可被判監半年

撰文:何夏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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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埔宏福苑大火後,政府推動修訂《消防條例》,今日(26日)起就修例展開公眾諮詢一個月,並爭取今年內將條例草案提交立法會審議。修例內容包括引入「責任人」概念,涵蓋處所擁有人或佔有人,及包括物管公司在內,對消防裝置有管理控制權的人士。當中物管公司每年要為大廈進行火警演習,及定時巡查逃生途徑等消防隱患,並備存紀錄,否則會被視為「火警危險」,若再不遵從消防處糾正通知,將構成罪行。另引入消防裝置承辦商註冊續期制度,由「永久註冊」改為每5年續牌。

5月26日,政府就修訂《消防條例》進行公眾諮詢。圖為大埔宏福苑火災。(林振華攝)

「責任人」最少每半年安排承建商檢查火警系統

現時法例規定每12個月,由一名註冊承辦商至少檢查一次消防裝置。修例建議對「責任人」施加新的法定責任,最少每半年要安排註冊承建商檢查火警系統。

同時,主要消防裝置在深夜一段持續時間關閉或損壞期間,「責任人」要按消防處指引提供額外消防安全措施(如額外滅火器具、加強巡邏及張貼告示等),以及在大廈當眼位置時刻展示有效年檢證書。

增加物管額外法定責任 規定每年大廈火警演習並備存紀錄

當局亦建議提升物管公司的額外法定責任,規定已獲聘處理大廈日常事務的物管公司須每年為大廈進行火警演習,以及定時巡查逃生途徑等消防隱患,並備存相關紀錄,否則會被視為「火警危險」,若再不遵從消防處糾正通知,將構成罪行。

大埔宏福苑11月26日發生五級火,至少40死,278人失去聯絡。火勢翌日(27日)逐漸受控,消防料搜救行動會持續至黃昏。(梁鵬威攝)

引入消防裝置承辦商註冊續期制度 永久變每5年續期

現時的註冊承辦商屬「永久註冊」,且毋須通過任何「適當人選」評估,當局建議改為每5年續期的註冊制度,初次註冊及續期均須通過「適當人選」評估,評估範圍包括承辦商實體及其董事、合夥人、合資格人士和獲授權簽署人的刑事定罪和監禁紀錄,以及專業失當紀錄等。

第二級註冊承辦商要求學士學歷 虛報資歷可最高罰5萬元及監禁6個月

消防裝置承辦商的資歷要求亦有所提升。第二級註冊承辦商的合資格人士,其學歷要求原為文憑或高級證書,修例後將提升至學士學位水平,與第一級註冊承辦商一致。

政府又指,第一、二級註冊承辦商的學歷要求的可接納學科,將增加消防工程、屋宇裝備工程和機械工程學科,並引入五年工作經驗,及筆試和面試的要求。不過,如某級別的註冊承辦商蓄意或虛假地自稱為另一級別的註冊承辦商,當局建議最高罰款5萬元及監禁6個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