修訂消防條例|消防裝置停逾4小時須申請 最高罰款升9倍至50萬

撰文:何夏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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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應宏福苑大火,保安局正積極推展修訂《消防條例》,政府今日(26日)發布公眾諮詢文件。修例內容包括新增關閉主要消防裝置的預先審批機制,若註冊承辦商要關閉,並在晚上11時至翌日上午7時期間停運逾4小時,必須事先向消防處申請批准。另外,現時無明文禁止其他人干擾消防裝置,局方建議新增干擾消防裝置的罪行,如任何人蓄意或罔顧後果地誤用或干擾消防裝置,即屬犯罪。

修例亦大幅提高最高罰則,包括若責任人未保持消防裝置時刻可有效操作,罰款從5萬元增至50萬元,加幅達9倍。

政府今日(26日)發布《消防條例》公眾諮詢文件,內容包括增加關閉主要消防裝置的預先審批機制。(資料圖片)

消防裝置停運逾4小時 須提前3日申請

大埔宏福苑大火後,消防警鐘、水喉等主要消防裝置的規管成為焦點。保安局和消防處今日發布針對修訂《消防條例》的公眾諮詢文件,提出六個方向的修例建議。強化消防裝置規管制度方面,修訂內容包括增加關閉主要消防裝置的預先審批機制。

現行法例並無規定註冊承建商須在關閉消防裝置前通知消防處。機制提出,若註冊承辦商要關閉主要消防裝置,並在晚上11時至翌日上午7時期間停運逾4小時,必須事先向消防處申請批准,申請人須在關閉前最少3個工作日提出申請。如因危險或緊急情況必須立即關閉,可豁免預先申請批准規定。

未確保消防裝置操作 最高罰款增9倍至50萬元

文件亦提出提升罰則及刑責,包括增加最高罰款,及加入或延長最高監禁刑期。具體包括若責任人未保持消防裝置時刻可有效操作,最高罰則由現時的第5級罰款5萬元,增至50萬元;責任人未有每6個月(就火警警報系統),或每12個月(就其他消防裝置)安排註冊承辦商檢查,最高罰款亦大幅增加9倍至50萬元,並可就該罪行持續的每一日,另處罰款2萬元。

消防裝置(資料圖片/呂諾君攝)

修例亦新增7項罪行,包括未展示FS251年檢證書、不實施臨時消防安全措施、未批准下關閉消防裝置、關閉後未及時通報消防處、發現裝置損壞後24小時內未通報消防處,首次定罪罰款20萬元;及未經註冊人士自稱為註冊承辦商、合資格人士或註冊消防裝置技術人員,或某級別承辦商自稱另一級別。

局方補充說,由於現時無明文禁止其他人干擾消防裝置,若不當地關閉火警警報系統電源或停用灑水系統,後果非常嚴重,故建議針對干擾消防裝置新增罪行,如任何人蓄意或罔顧後果地誤用或干擾消防裝置,即屬犯罪。

所有修例方向包括強化消防裝置規管制度、引入消防裝置責任人制度、革新消防裝置成本上註冊及紀律制度、提升罰則及刑責、引入定額罰款制度及優化消除火警危險流程、加強消防處的執法權力及對非法轉注燃油活動的打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