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懲教員涉偷4部買給在囚人士的新電視 有被告指同事稱「上面」准
東頭懲教所3名懲教人員,涉把放在儲物室內,原本購來供在囚人士使用的4部電視機,叫3名在囚人士幫他們搬到車上,並涉把該4部電視機運回懲教員宿舍。3人否認入屋犯法、處理贓物等3罪,案件今(15日)在區域法院開審。控方指,其中一名被告被捕後稱,有同事指此舉獲「上面」批准,因為有些同事的宿舍無電視。
被告胡漢傑(49歲)、胡裕輝(52歲)及文偉傑(49歲),胡漢傑及文偉傑同被控1項入屋犯法罪,指他們2024年3月15日在香港,作為侵入者進入赤柱東頭灣道70號東頭懲教所附屬大樓地下3號飯堂儲物室後,在該處偷竊4部電視機。首及次被告被控1項將未經授權的物品攜離監獄罪,即4部電視機。
次被告獨自被控1項處理贓物罪,指他在2024年3月15日在香港,知道4部電視機是贓物,而不誠實地將該贓物保留、搬遷、處置或變現。
10部新電視原本買給在囚人士使用
控方開案陳詞指,首被告是二級懲教助理,次及第三被告是一級懲教助理,案發時3人均在東頭懲教所當值。2023年11月10日, 懲教署購入10部全新的Skyworth電視機,電視以紙箱包裝,每部價值1700元。電視是供懲教所內的在囚人士使用,存放在東頭懲教所附屬大樓地下3號飯堂內的一個儲物室,儲物室會鎖上,須得到懲教主任或以上職級人員批准,才可取得該室的鎖匙。
當日有人把物資搬到儲物室
案發當日上午9時許,懲教中班人員被指派將一些物資,從附屬大樓搬到儲物室,高級懲教主任蕭詠禧等4人,將一些過期醫療物資搬出儲物室。期間留下二級懲教助理翟樹仁看守儲物室, 翟鎖上門。
兩名被告叫3名在囚人士搬運4部電視
至9時23分,首及第三被告來到3號飯堂,第三被告稱想將一些物資搬入儲物室。要求翟開門,翟照辦。胡隨即指示1號飯堂的在囚人士,將4部電視從儲物室搬到3號飯堂對面的小組辦公室。第三被告又叫翟一同到大樓正門休息一下,第三被告其後向翟稱「工作完成」,翟便返回飯堂鎖上儲物室。
次被告把4部新電視用垃圾車運到宿舍
9時45分,首被告指示錢昕賢、江卓謙及何秀俊用黑色垃圾袋包住被盜電視,並搬上停泊在大樓外的垃圾收集車,次被告駕駛垃圾車並駛向大閘,他要求駐守大閘的人員洪景陽放行,首被告此時亦尾隨離開,洪相信車上只有垃圾,因此放行。至近10時,次被告將垃圾車停在初級職員宿舍,首及次被告把被盜走的電視機搬入宿舍。
高級懲教主任在宿發現被盜的電視
負責保安的高級懲教主任區晉源,在同月19日前往宿舍2E休息室時, 發現4部被盜電視,其中3部未開箱。
首被告指有同事指上面批准
首被告在警誡下稱,同事霍國光表示,「上面」批准將4部電視搬到職員宿舍,因為有些同事的宿舍沒電視。霍叫他帶3名在囚人士協助搬電視。他將4部電視放在2E室。他因為擔心電視被垃圾車上的廚餘弄髒,所以用垃圾袋包住。
第三被告則稱,首被告是其助手,當日有附屬大樓1樓的物資會被搬到儲物室,故他叫翟樹仁不要上鎖。
首及第三被告當日不涉搬運物資行動
控方指,中班人員可證明首被告和第三被告並沒參與搬運物資行動,二人無權打開儲物室門鎖。閉路電視顯示,二人僅搬運了被盜電視,沒有其他。此外,次被告亦被拍到協助首被告把電視搬到宿舍外。
3名協助搬運的在囚人士是無辜的代理人
控方指,3名曾協助被告搬運電視的在囚人士,均是無辜的代理人,故3人並未有被控。
總懲教主任李家輝供稱,儲物室內的物資只限在院所內使用,職員宿舍不是院所範圍。如有人要取得鎖匙,須同時得到物流主任和高級懲教主任的批准。李在閉路電視片段認出首被告身處儲物室,尾隨搬電視機的在囚人士。李在另一片段確認一輛垃圾車上,有個用黑色膠袋包住,疑似電視機的物體,並駛向宿舍方向。
案件編號:DCCC 359/20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