少年情侶拍拖性交及肛交 男方被判有條件釋放 簽保守行為兩年

撰文:陳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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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歲男生涉於8年前,在初戀女友的邀請下與對方性交。男方之後提議肛交,女方雖同意,但過程覺痛叫停。男生早前承認與未成年女童非法性交及肛交罪,案件今(22日)在高等法院判刑。法官李素蘭指,被告與事主在案發時為情侶,二人同齡,事主主動及同意與被告發生性行為,考慮被告及早認罪,本案亦屬特殊情況,責任不應完全歸咎於被告,遂行使酌情權,判他有條件釋放(conditionally discharge),被告需自簽2千元,守行為兩年。

被告A(23歲)被控21歲以下的女童作出肛交及與16歲以下女童非法性交兩罪,案發在2018年10月19日及2019年3月20日。

被告A今在高等法院被判有條件釋放,他需自簽2千元,守行為兩年。(黃浩謙攝)

法官判刑時指 被告和X屬青少年間的戀愛關係

法官判刑時指,被告在2025年畢業於香港大學,現正於家族的會計師樓工作,月入約1.6萬元。李官稱,本案涉及被告和事主X之間的自願性行為。被告和X自5歲起相識,是雙方的初戀,其後X有出現焦慮等的情況。

法官認為,被告和X屬青少年間的戀愛關係。在本案中不涉及成人的性剝削,二人同齡,X主動及同意與被告發生性行為,被告甚至比X年輕。在過程中,X曾因痛楚叫停,惟被告未有即時停下,但最終亦有停止。X在外地留學回港後突然報警,令被告震驚及承受壓力,亦影響其事業發展。

法官認為本案屬特殊情況 責任不應完全歸咎於被告

法官續指,被告及早認罪,重犯機會低,本案亦屬特殊情況,責任不應完全歸咎於被告,遂行使酌情權,以「有條件釋放(conditionally discharge)」形式處理,判處被告自簽2千元及守行為兩年。

案情指,被告與女友X是同學,在案發時,兩人介乎15至16歲。他們在2016年開始交往,至2020年分手。

被告在潤滑劑協助下 和X肛交

在2018年10月19日,二人計畫發生性行為,並相約在X的家性交。他們先是睡房親吻,X有為被告口交,其後再性交約10至15分鐘。

至翌年3月,二人在被告家中約會,被告提議肛交,X同意。其後被告使用安全套,並在潤滑劑協助,但X仍感到痛楚,要求被告停下,但被告不肯,X叫了3次被告始停止,歷時30秒。

在2020年6月,X在WhatsApp封鎖了被告。X感到抑鬱,在同年11月尋求專業輔導。她在翌年赴英留學,學習到何謂性罪行,想起自己與被告發生過性行為,於是回港報警。被告在2022年8月被捕,警誡下保持緘默。

案件編號:HCCC 54/20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