懲教員涉偷電視 同僚稱應被告要求開儲物室門鎖 自認戇居

撰文:陳曉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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東頭懲教所3懲教員涉在儲物室,偷運電視回宿舍,案件今(22日)在區域法院續審。事發當日打開儲物室門鎖的懲教員翟樹仁供稱,雖然自己屬中班,本案第三被告屬右班,但對方職級比翟高,「可以幫到我都做啦」,因此應第三被告要求開鎖。翟又指,事後因沒鎖門而被處分,承認當日做法有不足,服從了不合規格的指令,自認「戇居」。

⼆級懲教助理翟樹仁今供稱,他負責中班圖書館事務,在電視機失竊當天中班有搬運行動,須把1樓的物資搬運至3號飯堂的儲物室。翟表示,他「臨時畀人拉去幫手」鎖儲物室的門。

第三被告文偉傑。(陳曉欣攝)

負責開鎖的懲教員承認做法有不足 服從了不合規格的指令

辯方盤問指,搬運行動由中班負責,左班和右班的懲教員不應該指示翟做事。翟稱理論上是,但他在編制上是「最junior(初級)嗰批」,因此其他班有時會叫「散仔」做事。

辯方質疑,翟為何會應右班的第3被告文偉傑要求開鎖?翟直言,文的職級比他高,因此他很自然會想:「可以幫到(文)我都做啦」。翟承認他與文不熟,不過以前有傾談過。翟又稱,懲教署的訓練集中在防範在囚人士方面,並強調職員之間的互信和團隊合作。翟承認做法有不足,服從了不合規格的指令:「我諗返轉頭都覺得自己好戇居啦,我無意識到有貴重嘢」,戒心不足。

首被告胡漢傑。(陳曉欣攝)

確認因「沒上鎖」被內部處分

翟確認,他因兩度「沒上鎖」被內部處分,他曾向懲教監督徐兆邦解釋,應上級同事指示開門,惟徐以「泊車論」比喻,平時違例泊車罰款400元,惟事發當日阻擋消防車出入,因此「就唔係貼告票咁簡單」,平日可能是「鬧兩句」,惟事發當日有大事情。

被告胡漢傑(49歲)、胡裕輝(52歲)及文偉傑(49歲),胡漢傑及文偉傑同被控1項入屋犯法罪,指他們2024年3月15日在香港,作為侵入者進入赤柱東頭灣道70號東頭懲教所附屬大樓地下3號飯堂儲物室後,在該處偷竊4部電視機。首及次被告被控1項將未經授權的物品攜離監獄罪,即4部電視機。

次被告獨自被控1項處理贓物罪,指他在2024年3月15日在香港,知道4部電視機是贓物,而不誠實地將該贓物保留、搬遷、處置或變現。

案件編號:DCCC 359/2025

次被告胡裕輝(身穿西裝)。(陳曉欣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