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侍應涉以超市現金券行賄勞工處職員 稱為慶生添喜慶 裁兩罪成
女侍應到勞工處欲向前僱主美心追討遣散費時,涉以百佳現金券賄賂職員,遭職員拒絕。她數月後又涉向另一處方職員寄上掛號信,內含300元現金及寫有「處理費」的紙條,從而被控2項提供利益罪。她否認指控,在審訊時稱為慶祝其生日,想「添喜慶」而派現金券。裁判官鄭潤聰今(25日)在東區裁判法院裁決,認為被告曾被拒,理知不能送禮,不接受其「慶生」之說的解釋,裁定她罪成。
鄭官又指,被告定罪會面臨監禁,惟被告反問:「我咩事要坐監?」又問是否要罰款,鄭官覺得被告無法提供求情的資料,把她還押至7月15日判刑,以待她的背景報告。
女被告丁淑芬,(52歲,工人)被裁定2項向公職人員提供利益罪成,指她在2024年8月30日及12月16日,向姓陳勞工處助理文書主任,及姓方助理勞工事務主任,分別提供50元現金券和300元現金,作為陳及方以其公職身份,助丁向美心食品有限公司作薪酬索償的誘因或報酬。
被告曾向兩名職員送上現金券及現金
鄭官引述案情指,勞工處姓陳助理文書主任稱,被告於2024年8月20日到勞工處櫃台遞交表格時,給陳50元百佳超市現金券。陳理解被告希望藉此得到協助,他即阻止被告,被告之後曾拿出鐵罐。
期後,姓方助理勞工事務主任出席調停會議。方在同年12月收到附有300元現金券的掛號信,信內有寫著「處理費」字眼的紙條。她理解為被告想她代為處理索償,遂向上司匯報。
曾辯稱不小心把現金券給職員
鄭官裁決時指,雖然被告未有出庭自辯,但曾表示只是「順手」及不小心把現金券交給職員,又稱沒有人告知她不能送禮。但張官認為被告聲稱是意外的說法難以置信,此外,根據職員證供,已有職員向被告解釋不能收取任何費用。被告曾被拒,理應已知悉此舉不行,她兩次使用的金額不一,可見被告其實只是在狡辯。
又稱為慶祝生日想添喜慶
此外,被告又解釋為慶祝其生日,故派現金券添喜慶,鄭官表示,兩項控罪相隔四個月,不可能是為了慶生。被告和職員本互不相識,她把現金交給一直幫助她追討的職員,更在掛號信中列出理由,更指該款項為處理費,無疑是想職員幫助她索償,故裁定被告全部罪成。
被定罪後問為何要坐監
鄭官其後向沒有律師代表的被告問其背景,被告稱她與丈夫及兩名廿多歲的兒子同住。鄭官續指,被告現時所面對的控罪嚴重,不少案例皆判處即時監禁。被告即問:「咁即係依家取消咗?」鄭官再解釋,被告已被定罪,又說:「你依家面臨監禁㗎啦。」惟被告仍續說早前提出要「取消」,又問:「我咩事要監禁?我仲未了解到點解要監禁……」又問是否要判罰款。鄭官覺得被告無法在求情時向法庭提供到清晰的資料,把案押後至7月15日判刑,以待索取背景報告。
案件編號:ESCC2648/20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