輕型貨車司機轉彎撞斃七旬婦 官稱不能忽略有人死 判社服令

撰文:陳蓉
出版:更新:

輕型貨車司機前年8月在大埔安邦路駕駛時,撞倒一名七旬過路婦,婦人及後傷重不治。男司機早前承認不小心駕駛等共4罪。暫委法官高偉雄指司機轉彎時的視線或被前方的士及男途人遮擋,惟法庭不能忽略有人因此死亡,考慮到案情非同類事件最嚴重,被告亦有悔意,判處240小時社會服務令,取消其駕駛資格6個月,另外三項控罪則共判罰3千元。

被告張小明,57歲,被控1項不小心駕駛罪,指他於2024年8月19日,在大埔安邦路N6707號燈柱附近,在道路上不小心駕駛一輛輕型貨車。被告小學程度,是職業司機,被起訴後已交出駕駛執照,現時任送貨跟車。被告在求情信稱,明白事件對事主家屬造成無法彌補的心靈創傷,他亦受到了沉重教訓並感到愧疚,其女兒亦指被告一向奉公守法。

被告張小明承認不小心駕駛等4罪,判社會服務令240小時及罰款3千元。(陳蓉攝)

被告轉彎時視線受阻

高官指,案發地為轉彎位,限制了司機的視線,被告當時車速每小時25至28公里,低於路段限制每小時50公里的車速,被告的視線或受的士及男途人遮擋,至案發前兩秒才能看事主。專家意見指,若被告直立坐在車上,案發前兩秒其視線會被部份遮擋,根據行車紀錄儀片段顯示,被告案發前1至1.5秒間才預計會撞到事主。

被告有悔意並願承擔法律後果

但高官強調,法庭不能忽略有人在事件中死亡,但接納本案非同類案件中最嚴重,被告有悔意,且願意承擔法律後果,遂判被告240小時社會服務令,取消駕駛資格6個月,另外三項控罪則共判罰3千元。

被告另涉3罪

被告另被控「使用車輛而其配件並非在良好及可使用狀態」、「使用裝有非法視像顯示器的汽車」,以及「使用在設計及構造上不能令駕駛人在控制該車輛時,無論何時均可完全看到汽車前面的道路和交通情況的汽車」共3罪。

事主送院3天後不治

案情指,被告當日早上6時許駕駛輕型貨車駛經該路段,右轉入的雙線單程路時,行人過路處若在80米的地方,包括事主在內的兩名行人橫過安邦路,被告當時無減速,一名行人止步,但事主繼續前行被撞倒。事主即時倒地,並從輕型貨車處滑開。救護員到場後發現事主昏迷,頭部有傷及流血。事主院後發現有嚴重的創傷性腦損傷及瀰漫性腦出血,3天後不治,死因為多處創傷,包括腦損傷及肋骨骨折等。

被告稱當時只見一名男子過路

被告警誡下稱只見到有一名男子過馬路,案發前1至2秒才見到事主,故未有減速。驗車報告顯示,涉案車輛未能固定司機位腳制上的金屬板,駕駛座的前方安裝了能讓顯示儲存視像的裝置,以及儀表板上添加了大量的外來物件。

案件編號:DCCC575/20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