惡劣天氣返工搵命博?去年僱員補償呈報按年升4倍 1宗涉死亡個案
今年風季來了,而回看2025年香港有破紀錄的風季,13個熱帶氣旋引致天文台需發熱帶氣旋警告信號,當中風王超強颱風樺加沙(Ragasa)吹襲及熱帶氣旋韋帕7月來襲後,年內更兩次掛10號風球。
惡劣天氣上下班對打工仔是身心甚至性命挑戰,根據《僱員補償條例》,如僱員在惡劣天氣或極端情況生效期間,在其該日工作時間開始前或終止後四小時內,以直接路線由居所前往工作地點途中,或在下班後由工作地點返回居所途中遭遇意外受傷或死亡,僱主必須負起補償的責任。
勞工及福利局局長孫玉菡今日(15日)書面答覆勞工界立法會議員林偉江查詢時披露,勞工處僱員補償科去年收到與惡劣天氣及極端情況有關的僱員補償呈報個案達122宗,按年升近4倍,更有一宗是死亡個案。
林偉江今日在立法會書面問當局,勞工處會否考慮於《惡劣天氣及「極端情況」下工作守則》(《工作守則》)中加入指引,建議僱主對有需要在惡劣天氣及極端情況上班的僱員事先進行安全風險的評估。同時會否考慮於《工作守則》中建議僱主在安排「指定人員」於惡劣天氣及極端情況下當值後,應向有關「指定人員」提供以直接路線由工作地點返回居所的交通津貼。
孫玉菡在書面回覆稱,《工作守則》強調,如僱員須於八號或更高熱帶氣旋警告信號、黑色暴雨警告信號或極端情況下返回工作地點當值、即屬於「指定人員」,若僱主並沒有為他們往返工作地點提供接送服務,便應向該些僱員發放交通津貼。
孫玉菡指,《工作守則》列明僱主應及早與僱員訂明在惡劣天氣及極端情況下的工作安排和應變措施,並以僱員安全為首要考慮,盡量避免指派僱員在颱風或暴雨等惡劣天氣或極端情況下工作。
如僱員無可避免在上述情況下工作,僱主必須預先進行風險評估及採取適當的安全措施,在合理及切實可行的範圍內把工作危險減至最低,確保工作中的僱員的安全及健康,履行僱主在《職業安全及健康條例》下的一般責任條款。
根據《僱員補償條例》,如僱員在惡劣天氣3包括八號或更高熱帶氣旋警告信號、紅色或黑色暴雨警告信號或極端情況生效期間,在其該日工作時間開始前或終止後四小時內,以直接路線由居所前往工作地點途中,或在下班後由工作地點返回居所途中遭遇意外受傷或死亡,僱主必須負起補償的責任。
孫玉菡指,勞工處僱員補償科今年頭半年收到5宗與上述惡劣天氣及極端情況有關的僱員補償呈報個案,而去年有122宗個案,比2024年升近4倍,除121宗為受傷個案,更中有一宗為死亡個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