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男涉工廈非法操練 控方需就要否分案索指示 案10.8再提訊
五名男子涉在新蒲崗工廈作軍事式操練,並涉藏氣槍和懷疑爆炸品,被警方國安處引第23條下的非法操練罪拘捕,並被控串謀顛覆國家政權等罪。案件(DCCC1029/2026)今(28日)在區域法院提訊,法官陳廣池關注第三被告被控的「管有兒童色情物品」罪,其性質與其他控罪不同,問要否可分拆另案處理。控方稱需索取指示。陳官把案押後至10月8日再訊,全部被告續還押。
五名被告:彭加熙(24歲,保安員)、李晉森(25歲,保安員)、黃杰倫(20歲,學生)、鄧藝博(23歲,學生)及陳曉津(23歲,侍應生)同被控1項串謀顛覆國家政權罪。
被告涉串謀以武力顛覆國家政權
控罪指,他們於2024年11月1日至2025年12月11日期間,在香港,一同串謀和與其他身分不詳的人串謀,組織、策劃、實施或者參與實施以武力或者威脅使用武力旨在顛覆國家政權行為,即推翻香港特別行政區政權機關。
次被告另涉藏爆炸品
次被告李晉森另被控1項非法管有爆炸品罪,今修訂指他於2025年12月11日,在香港九龍新蒲崗景福街100-102號泰景工業大樓3樓A4 室,明知而管有、保管或控制爆炸,即:
(i)約18.5 克自製爆炸品內有含氯酸鉀、木炭、硫磺及鋁片的混合劑;
(i) 4 個爆炸裝置,載有共約6 克爆炸品內有含高氯酸鉀、木炭、硫磺及鋁片的混合劑;
(ii) 兩件爆竹煙花製品,載有共約178 克爆炸品內有含硝化纖維素,高氯酸銨、鋁及鈦片的混合劑;
(iv)18 件爆炸性釘槍彈製品,載有共約3.6克爆炸品內有含硝化纖維素、硝化甘油及收斂酸鉛的黑色粉末和含硝化纖維素及收斂酸鉛的黃色粉末及70克鋁片。
涉藏無線電干擾器
李另涉1項無牌管有無線電通訊工具罪,指他於上述同日在新蒲崗友邦九龍金融中心停車場 2 樓一泊車位的私家車上,非以通訊事務管理局批給的適當牌照行事而管有 1 套無線電干擾器。
第三被告涉藏兒童色情物品
第三被告黃杰倫則另被控1項管有兒童色情物品罪,指他在2025年12月11日,在香港九龍新蒲崗景福街100-102號泰景工業大樓3樓 A4室管有兒童色情物品,即共6項相片及5段影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