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安處拘9男涉辦軍訓|非法操練罪包括War Game? 3種情況要留意
撰文:凌逸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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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方國安處首次引用《維護國家安全條例》第13條「非法操練」罪拘捕9人,揭發他們在重門深鎖的新蒲崗工廈單位內,進行軍事形式的槍械、軍刀、格鬥、無線電通訊等訓練,部份人曾以「黑暴」裝束,現身宏福苑大火災場。
到底「非法操練」罪是甚麼?類似形式的War Game(野戰遊戲)又會否觸法?警務處國安處總警司李桂華一一解釋,稱市民不用擔心誤墮法網。
警國安處拘9男 揭辦軍事訓練檢武器爆炸品 部份曾往宏福苑災場
非法操練罪是甚麼?
李桂華今午在記者會上交代案件詳情時指,今次為首次引用「非法操練」條文作拘捕行動。「非法操練」條文屬於《維護國家安全條例》第13條,如指明操練未經保安局局長或警務處長准許,而向其他人提供指明操練,最高可被判監7年;接受訓練亦可被監禁3年;若指明操練與外部勢力有關,包括策劃、控制、指使、資助、支援,刑罰會提高,提供者可判監達10年、接受訓練者5年。
根據條文,指明操練(specified drilling)是指以下3種情況:
1.用攻擊性武器作訓練、操練(《公安條例》(第245章)第2(1)條所界定者)
2.進行軍事練習
3.進行變陣演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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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ar Game是否違法?
李桂華強調,若相關訓練純粹為康樂,例如war game(野戰遊戲)等,目的是娛樂,則不算違法,市民不用擔心誤墮法網,「所以大家唔使擔心,譬如玩war game或者其他嘅嘢,而個目的好明顯係娛樂嘅話,係不構成呢個罪行嘅,大家唔使擔心係有呢個誤墮法網嘅情況。」
李桂華續指,2024年3月前,《刑事罪行條例》已有相近條文,有關條文其後被國安新條文取代。他重申,「非法操練」是嚴重罪行,市民選擇類似活動時,要留意舉辦機構及其目的等,如發現有可疑活動,歡迎向國安處提供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