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訊息恐嚇自己後報警 宏美CEO黃浩霆認報假案 准緩刑18個月

撰文:郭顥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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曾任宏美廣告娛樂集團行政總裁的黃浩霆,涉報警稱收到恐嚇訊息,惟警方經調查後,發現黃疑用另一電話「自己恐嚇自己」。黃被控報假案(ESCC 950/2026),他今(31日)在東區法院認罪,求情稱案發前曾有自稱國家安全部人士與其父母接觸,其父母亦有報警,惟黃誤以為警方無認真看待事件,他出於想保護家人,才犯上本案。主任裁判官張志偉指被告行為造成警力浪費,考慮到被告無案底及態度合作,判他入獄6星期,但准緩刑18個月。

被告黃浩霆,37歲,報稱無業,承認虛報有人犯罪,指他於2025年10月18日,向警員虛報身份不明的人士威脅正威嚇他,要殺害他及其家人,意圖使被告在某次法庭聆訊中不作某種方式的證供。

被告黃浩霆曾任宏美廣告娛樂集團的行政總裁。
被告黃浩霆在東區法院認虛報有人犯罪。(鄭子峰攝)

報警稱收到連串威嚇訊息

案情指,被告案發當天報警稱其WhatsApp收到威嚇訊息,該些訊息在同日發出,該些訊息包括:「不如我哋傾下,否則後果自負」,被告回覆:「你點知我私人電話」,對方:「一句講晒,如果你上庭亂講嘢,你同埋你全家會死得好慘」、「你都唔想你個仔有咩事」,被告回覆:「你都痴咗線」及後封鎖對方。

警調查電話時發現異常

警方接報後為被告錄口供,翌日到被告家中調查,警方檢查被告手機時,發現被告曾下載「WhatsApp Business」。在被告同意下,重新下載該應用程式,並發現被告曾用一系列電話號碼登入,包括被告聲稱發恐嚇訊息給他的電話號碼。警方其後拘捕被告,被告警誡下保持緘默。

求情稱曾有自稱國安法務部人士上門

辯方求情指,被告報警前一晚,曾有兩名自稱國家安全法務部的人到訪被告家,並要求與被告會面,當時被告不在家,被告母親應門並抄下其中一人的電話號碼和車牌。被告父母其後有就此事報警,警方亦有到被告所住大廈了解,及提醒保安加強巡邏,亦有致電問被告情況。警方之後沒有再聯絡被告家人,被告誤以為警方沒有認真看待事件,出於保護家人,才愚蠢犯了本案。

辯方續指,被告患有讀寫障礙及過度活躍症,有時會焦慮和抑鬱,其精神狀態現時尚可,但這些情況與其犯案無關。

控方確認被告父母曾報警

控方確認被告父母曾在10月18日報警,警方調查後認為案件沒有刑事成份,被告父母也沒有繼續追究,純粹報警落案。

官認為可判緩刑以作警惕

張官判刑時指,被告向警方提供虛假資料,導致警力浪費,考慮到被告沒有案底,被捕後態度合作,且警方在短時間內揭發,認為可判緩刑以作警惕,故判監6周但准緩刑18個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