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政司擬修法院附屬例去殖 廢除「女皇陛下」、「立法局」等提述

撰文:任葆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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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政司擬對《高等法院條例》及《區域法院條例》下的附屬法例作出修訂,涵蓋七個方向。其中建議在《高等法院規則》廢除「女皇陛下」、以「Hong Kong」取代「the Colony」(殖民地)、以「立法會」取代「立法局」等。
至於《規則》載有「英國領事」、「英籍人士」等提述,政府建議適當地作出適應化修改,使其符合《基本法》及切合香港作為中華人民共和國特別行政區的地位。
當局指,由於建議修訂屬技術性質,相對簡單直接,政府擬於今年底前向立法會提交修訂,以進行先訂立後審議的程序。

高等法院。(葉志明攝)

修例範疇:修改或廢除英籍與英聯邦特權待遇

文件第一個範疇提及,《高等法院規則》和《區域法院規則》內載有「英國領事機構」、「英國領事」、「英國領事人員」、「英籍人士」等的提述。律政司建議適當地作出適應化修改,使其符合《基本法》,和切合香港作為中華人民共和國的特別行政區的地位。此外,《高等法院規則》在非互惠原則下給予英國、英聯邦其他國家或地區以及愛爾蘭共和國特權待遇的規定,建議適當地適應化修改或廢除相關規則。

另一個範疇涉及「民事訴訟程序公約」一詞。文件指,現時該詞出現於《高等法院規則》和《區域法院規則》而未被定義,該詞的原意似乎旨在包括英國和其他國家就民事訴訟簽訂的多邊公約或雙邊協議。
然而,由英國簽訂的公約或協議已不再適用於香港特區,以及其他普通法司法管轄區如英國和新加坡對相似詞語在法律上的理解和草擬方式,加上為免對詞語含意的歧義或爭議,建議為有關條文加入對「民事訴訟程序公約」的定義。

區域法院。(黃浩謙攝)

此外,《高等法院規則》規則載有聯合王國《1978 年國家豁免權法令》的提述,而該法令已不再適用於香港,故有必要對相關條文作出相應的文本修訂。

針對《高等法院規則》與海事司法管轄權的條文及提述,律政司建議廢除「1894至1979年《商船法令》」,並對規則的標題作相應修改;在附錄B表格以「高等法院」取代「最高法院」。

至於與官方相關的條文,在《高等法院條例》及《區域法院條例》的附屬法例中對「官方」、由「官方」提出或針對「官方」提出的法律程序,以及「《官方法律程序條例》」的提述,亦建議分別適應化修改為「特區政府」、由「特區政府」提出或針對「特區政府」提出的法律程序,以及「《特區政府法律程序條例》」。

高等法院。(葉志明攝)

律政司又建議對《高等法院規則》作出多項修訂,包括在中文文本中以「法官」 取代「大法官」;廢除「女皇陛下」; 以「Hong Kong」取代「the Colony」(殖民地);以「立法會」取代「立法局」等。

在第七個範疇,對於文件其他分段未有就其建議修訂闡述的其他相關條文或提述,律政司亦建議作適當修訂。

特區政府目前的工作目標,是在各負責政策局有決心盡快發出草擬指示的前提下,希望爭取在本屆政府任期結束前、即明年6月30日前,完成法律適應化修改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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