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奪命鋁窗】工會斥拘捕女工極不合理 要求美麗華承擔責任

撰文:朱雅霜 黃廸雯 黃景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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尖沙咀美麗華酒店飛墮鋁窗,擊斃一名女遊客,警方以涉嫌「容許物件從高處墮下」拘捕一名39歲尼泊爾籍酒店女清潔工,她獲准保釋候查,須於2月上旬向警方報到,交由油尖警區重案組跟進。飲食及酒店業職工總會批評警方拘捕行動極不合理,對此感到驚訝,認為責任不在女工,正嘗試聯絡對方以提供協助,並要求美麗華承擔責任。惟有律師坦言,即使清潔工無犯罪意圖,只要不小心作出犯罪行為,便要負上刑責,最高可判罰款一萬元及監禁6個月。

美麗華酒店飛墮鋁窗,一名女子遭擊斃。

飲食及酒店業職工總會組織幹事何鴻興認為,被捕女工只是按照上級指示,清潔鋁窗,詎料發生墮窗事件,責任不在女工,原以為警方帶走女工只是落口供助查,批評拘捕行動極不合理,擔心女工會感到恐懼,目前正透過工友嘗試聯絡對方,希望提供協助。

工會﹕責任應在美麗華酒店

何鴻興指出,事件責任應在美麗華酒店,因為鋁窗為酒店財產,須盡保養及確保結構安全責任,期望美麗華酒店勇於承擔,為女工提供協助,並提供法律顧問支援。

何鴻興又指,一般來說,酒店大部份是落地窗,較少開窗清潔,清潔工通常抹窗裏面,外牆或利用吊船方式清潔,估計可能年近歲晚、特別骯髒或按客人要求才開窗清潔。他稱,一般酒店會兩至四周進行一次徹底大掃除,但實際情況是各酒店自行安排,鋁窗維修保養亦然。

警方在美麗華酒店現場搜證。(梁銘康攝)

事發後,警方立即拘捕了涉事女清潔工,工黨於社交網站發文指,警察無必要即時拘捕清潔工,應有待進一步調查再決定拘捕為案件負責的人士。帖文中又提及,大律師鄒幸彤透露過往法庭有處理相關案件,以香港法例第228章《簡易程序治罪條例》4B(1)條《自建築物掉下的物體》作出撿控。惟法庭於審理時會考慮,被告若是在沒有主觀決定或不知道的情況下發生了墮窗事件,則不會構成「有人自建築物掉下」或「容許」窗戶墮下街的情況。若要負上刑事責任,是管理窗戶的人的責任,可以為業主、僱主等。

日久失修窗戶擊斃老翁 涉事戶主罰款7,500元

翻查資料,以往亦曾發生過墮窗殺人事件,2004年農曆新年前,一名男子在家抹窗時,鋁窗從11樓墮下擊斃一名86歲的老翁,案件在法庭處理時,辯方認為,飛脫的鋁窗日久失修,而涉事男子事發後立即承認,願意承擔責任及感到內疚,法庭判他罰款7,500元。

律師﹕即使當事人無犯罪意圖仍要負刑責

執業大律師陸偉雄表示,針對早上發生的美麗華墮窗奪命事故,主要分刑事責任和民事責任兩部分。刑事責任方面,涉事女工干犯《簡易程序治罪條例》第228章4B條,屬於嚴格法律責任罪行,即使當事人沒有犯罪意圖,只要不小心作出犯罪行為,便要負上刑責,最高可處罰款10000元及監禁6個月。

至於民事責任方面,除被捕的女工外,聘用女工的清潔公司和酒店都有可能 「要負責任」 承擔民事賠償。而至於賠償比例,則要視乎庭外和解結果,或在庭上讓法官判決。

國際專業保險諮詢協會會長羅少雄指,大業主和酒店須就事件進行賠償。(資料圖片)

保險業﹕業主酒店要賠償 金額或上百萬

國際專業保險諮詢協會會長羅少雄指,業主和酒店都「一定要賠償啦」,問題在於大業主和酒店之間的賠償比例如何。假如大業主與酒店屬同一間公司,承保的保險公司則要「硬食100%」;反之大業主以及酒店各自的保險公司則要商談賠償比例,假如談不合攏,就可能演變成財務糾紛,或要留待高等法院判決,「賠償起碼幾十萬甚至上百萬」 。

假如死者家屬對賠償金額不滿,有機會提出民事訴訟,要求進一步賠償,這就要大業主和美麗華方面「自己傾」。

另外,死者為持雙程證的旅客,假如她有購買旅遊保險,則會獲得賠償。

美麗華酒店The Mira Hong Kong表示,對今晨酒店墮鋁窗導致一名女途人於尖沙咀彌敦道身亡之事件感到非常難過,向死者家屬致以深切慰問,他們如有任何需要會盡力提供協助,酒店現正積極配合警方調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