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涉以公司及親友等銀行户口洗黑錢逾$5億 判囚58個月

撰文:凌逸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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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方表示,一名案發時51歲本地男子涉嫌利用公司銀行戶口、親友及其銀行戶口,於2016年6月至2017年8月期間,處理約5.09億元懷疑犯罪得益。商業罪案調查科人員接手調查後,2024年3月18日以涉嫌「處理已知道或相信為代表從可公訴罪行的得益的財產」(俗稱「洗黑錢」)拘捕該名男子。

該名男子今日(18日)於高等法院,被裁定7項「洗黑錢」罪罪名成立,判囚58個月。

一名男子涉利用銀行户口清洗約5億900萬元懷疑犯罪得益,於高等法院被裁定7項「洗黑錢」罪罪名成立,被判囚58個月。(資料圖片/梁偉權攝)

警方呼籲市民切勿租借或賣出個人銀行或支付工具的戶口,以免被騙徒利用作洗黑錢及收受騙款。任何人如協助詐騙集團,有機會觸犯以欺騙手段取得財產罪,一經定罪,可被判監禁10年。另外,如任何人租借戶口予其他人使用,無論是否知道有關戶口是否用作犯罪用途,亦有機會觸犯洗黑錢罪,根據香港法例第455章《有組織及嚴重罪行條例》,洗黑錢可被判罰款500萬元及監禁14年,市民切勿以身試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