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6歲內地男涉借出銀行及證券戶口 洗黑錢$80萬 被判囚16個月
撰文:凌逸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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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方表示,一名案發時46歲的姓梁內地男子今日(15日)在東區裁判法院被裁定3項「處理已知道或相信為代表從可公訴罪行的得益的財產」(俗稱「洗黑錢」)罪罪名成立,判囚16個月。
案情顯示,該名男子懷疑將其銀行戶口以及證券行戶口借予他人,於2025年6月12及13日,利用3個戶口分別處理約80萬元犯罪得益。商業罪案調查科人員接手調查後,在2025年12月8日以涉嫌「洗黑錢」拘捕該名男子。
警方呼籲市民切勿租借或賣出個人銀行或支付工具的戶口,以免被騙徒利用作洗黑錢及收受騙款。任何人如協助詐騙集團,有機會觸犯以欺騙手段取得財產罪,一經定罪,可被判監禁10年。另外,如任何人租借戶口予其他人使用,無論是否知道有關戶口是否用作犯罪用途,亦有機會觸犯洗黑錢罪,根據香港法例第455章《有組織及嚴重罪行條例》,洗黑錢可被判罰款500萬元及監禁14年,市民切勿以身試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