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工法例】要求被炒員工放假 變相解僱不補錢 相關做法合法?

撰文:霍芷晴 文耀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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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網民早前在facebook專頁「奴工處」分享經歷,指僱主在解僱一位同事之餘,更使計令該同事無法獲得應得的代通知金。該老闆的做法究竟是否合乎《僱傭條例》?

有網民表示,老闆上月炒了一位員工,而為了免除補發七日薪金予該員工,他決定早七日通知他解僱決定之餘,更要求他放七天大假。﹙圖為示意圖,非個案中事主/潘思穎攝﹚

facebook專頁奴工處早前有網民來稿,事主指老闆解僱了一名同事,但沒有按勞工法例規定補發七日薪金,而是給予該員工七日通知期,亦因該員工仍有七日大假,因此老闆便勒令他即時放大假,使該同事在沒有獲得任何賠償下即時離職。這個做法惹起網民熱議,而且老闆的做法似乎已觸犯了僱傭條例!

網民分享(原文):

有網民指老闆這個做法等於借故省下該員工整整十四天的薪金,因如要即時解僱他,便應同時發放他應得的七天代通知金以及那七天有薪大假的工資,所以認為此老闆做法非常無理。

那麼僱傭條例又有怎樣的指引呢?

Q1. 如僱主或僱員想終止僱傭合約,須要給予對方多長的通知期或多少代通知金?

根據香港法例第57章《僱傭條例》中的「終止僱傭合約一環」指,如果合約是連續性合約,所需的通知期會按聘用時間長短而定:

1. 若是在試用期的首個月內解除僱傭合約,無需通知期。

2. 若是在試用期內的第一個月後,當僱傭合約有明確規定的話,便依照合約訂明的通知期作出通知,而通知期是不可少於七天;如僱傭合約沒有明確規定,通知期便不可少於七天。

3. 若是無試用期/完成試用期的連續性合約,而僱傭合約有明確規定,便須依照合約明確規定,但不少於七日作通知;如僱傭合約沒有明確規定,通知期便不少於一個月。

至於相關的代通知金計算方法如下:

1. 若是在試用期的首一個月內作通知,無需代通知金。

2.若通知期以日或星期為單位,代通知金以「僱員在終止合約前的12個月內的每日平均工資」 x 「通知期內通常須付給僱員工資的日數」作計算。

3. 如通知期以月為單位,代通知金為以『「通知日期」前12個月內僱員所賺取的每月平均工資」 x 通知期的月數』作計算。

通知期及代通知金計算圖表(按圖了解):

Q2. 僱主或僱員是否可無須給予對方通知或代通知金而終止僱傭合約?

如果在以下狀況,僱員在他與僱傭有關的事宜上:

a.故意不服從僱主合法而又合理的命令;
b.行為不當;
c.犯有欺詐或不忠實行為;或
d.慣常疏忽職責

僱主可無須給予通知或代通知金而即時解僱該僱員。但僱主應該留意,即時解僱是嚴重的紀律處分,只有在僱員犯了非常嚴重的過失或經多次警告仍不改善的情況下才採用。

至於僱員在下列情況,可無須給予通知或代通知金而終止僱傭合約:

a.合理地恐懼身體會遭受暴力或疾病危害;
b.受僱主苛待;或
c.已受僱不少於五年,並經註冊醫生證明永久不適合擔任目前的工作。

除非僱主與僱員雙方皆同意,否則未放取的年假是不可代替通知期(法定假期及休息日例外)。﹙GettyImages/VCG﹚

Q3. 如何計算終止僱傭合約時的年假薪酬?

要了解在解除僱傭合約時,僱員能否取得年假的薪酬,便得從「假期年」的定義入手。

假期年,是指僱員「開始受僱日及其周年日起之後的12個月期間」,如僱員受僱滿整個假期年而仍有未放取有薪年假,則僱主或僱員任何一方在提出終止僱傭合約的要求時,無論以任何理由,僱主仍須向僱員發放他未曾放取的年假的工資(而在計算相關年假薪酬的每天有多少薪金時,應以「終止合約的日期」為「指明日期」)

不過,《僱傭條例》亦指,如僱員在假期年內只受僱滿三個月,但又不足十二個月,那除因犯上嚴重過失而遭即時解僱外,僱主亦須按比例計算年假薪酬,向僱員支付相關薪金。

上述事件……

由於事主只提供部份資訊,未能得知他的同事跟公司一同簽定的僱傭合約有哪些細節,因此在此未能準確判斷狀況。不過,假設該員工是已受聘達一個假期年,且不是因犯上大錯而被即時解僱,那就可憑上述條例的說明嘗試解說。

假若老闆解僱該員工,並要求他即時離職,便應該要給予七天(解除僱傭合約的代通知金)加七天(年假薪金),共十四天的工資。

假若老闆解僱該員工,卻沒要求他即時離職,那該同事如繼續在解僱通知期上班,七天過後,公司便應發放七天(薪金)加七天(年假薪金),共十四天的工資給他。

由此可見,這位老闆很大可能是沒有按照勞工法例給予該員工應有的工資,甚至是矇騙了該員工,讓他以為自己要用應得的待遇(七天年假的工資)去補償被解僱但不用上班的安排(但明明那七天要或不要上班,他還是可獲發工資的)。順道一題,這個「七減七等於零」的計算方法,其實是適用於僱員辭職並提出提早離職要求,且獲僱主同意的狀況,即坊間所謂的「賠錢辭職」。

當然,若打工仔遇上相似的狀況,最好還是跟勞工處查詢,並給予僱傭合約等資料,方便作更準確的跟進,免得吃了虧還不自知。

﹙資料參考:勞工處網站、奴工處專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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