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工法例】自恃在職懷孕 試用期內表現糟糕 僱主確無權解僱?

撰文:霍芷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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懷孕是人生一重大要事,為了保障一眾在職準媽媽,香港的勞工法例在這方面有嚴謹的規定,而在一般情況下,公司都不能因懷孕理由而解僱懷孕員工,否則即屬違法。
懷孕,對在職懷孕女士來說有如免死金牌一樣,然而撇除懷孕對身心帶來的變化,有些工作態度不好的員工卻可能會恃着有相關法例的保障而在職場表現得糟糕。如在這個情況,僱主是否仍不能解僱她,養虎為患呢?

懷孕,就仿如有免死金牌一樣,不過原來在某些情況下,它也無助於抵抗上司的解僱決定。﹙網上圖片﹚

早前有網民以「大肚做錯嘢都唔敢炒?」為題,向Facebook專頁「奴工處」投稿。事主指,公司有位新同事做事錯漏百出、工作態度差、對同事沒禮貌、每日返工更例遲到15分鐘或以上,不過由於這位同事在試用期內懷孕了,他的上司因為怕解僱她後,她會看不開而去做傻事,害了BB,故此只能無奈地繼續留她在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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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僱懷孕員工必定違法?

《僱傭條例》在第15項訂明,僱主不得以懷孕理由為解僱員工:

如懷孕僱員已向其僱主送達懷孕通知,則在由該僱員藉醫生證明書證實為懷孕之日起至產假結束而應復工之日為止的一段期間(或至非因分娩而終止懷孕之日為止的一段期間)內,該僱主不得終止該僱員的連續性僱傭合約……

就算僱員在發出懷孕通知前已被僱主解僱,但只要她能在緊接解僱通知後立即提交懷孕通知予僱主,在這情況下,僱主也必須撤回解僱該僱員的決定。

然而上述個案中,有關員工還在試用期階段,而且工作態度與表現惡劣,僱主真的只能無奈地讓她留下嗎?其實根據《僱傭條例》,僱主只可在以下情況下解僱正在懷孕的僱員:

1.如僱員犯嚴重過失而被即時解僱;或
2.如僱傭合約有明確協定有試用期,僱主可在不多於 12 星期的試用期內解僱僱員,惟僱主不得由於僱員懷孕而將其解僱。

簡單而言,即是據相關法例指,僱主在任何情況下,依然是不可以利用「懷孕」作為原因解僱正在懷孕的員工,但如該員工是犯了大錯,或是在聘用的首12個星期內工作表現未合符要求,僱主仍是有權解僱她們的。

當然,如遇上相關狀況,最好還是向勞工處查詢。另外,有網民留言指,雖然勞工處允許僱主可以在試用期內以「懷孕以外的理由」解僱員工,但員工還是可保留向平機會投訴的權利,公司及上司便需要處理並配合平機會的調查,雙方也要有面對法庭判決、處理所需和解費用和律師費用等的心理準備。

如確要解僱一名懷孕員工…
如僱主合法地解僱一名懷孕員工,他便必須在終止合約後 7 天內,支付下列款項給僱員:
1. 解僱代通知金;
2. 一筆相等於1個月工資的賠償款項;及
3. 假如僱員繼續受僱便會有資格領取產假薪酬,僱主須支付僱員 10 星期產假薪酬。
另外,除上述特殊情況外,若僱主解僱懷孕僱員便可被檢控,一經定罪,最高可被罰款10 萬元。

﹙資料來源:奴工處、勞工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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