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逃犯條例】環時:探討動用「緊急法」是香港社會邁出的正確一步

撰文:許祺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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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有意見認為行政長官林鄭月娥可引用《緊急情況規例條例》(下稱「緊急法」)應付已經持續兩個多月的反修例風暴,相關討論引發關注。

環球時報今天(29日)發表題為《香港社会热议“紧急法”,这是积极的》社評,文章指出「探討動用『緊急法』是香港社會朝著依法止暴制亂邁出的正確一步。」

8月25日荃葵青遊行中,警察將示威者制伏在地上。(盧翊銘攝)

環球時報指出,「香港尚有打擊暴亂可以使用的更多法律資源,把它們啟動、調動起來,不僅可能起到效果,而且有利於保持香港現有法律體系的一貫邏輯,讓止暴制亂堅定走在法治的軌道上。」

社評指出一些法律人士认为,“紧急法”是特首和行政会议通过法律手段止暴制乱的“尚方宝剑”。特首和行政会议可以依据“紧急法”做出宵禁、临时关闭示威者联络使用的社交网站、实施逮捕和驱逐出境等行动。尤其可以依据“紧急法”发布不得在示威时蒙面的禁令,法律人士强调,這将把施暴者晒到众人的眼睛和各种镜头之下,起到强有力的威慑作用。

社評並稱,圍繞「緊急法」的話題近日在香港迅速熱起來,折射出香港局勢已經難以用通常治理手段加以控制的嚴峻現實,對「緊急法」可能發揮的作用出現了急迫需求。

8月25日荃葵青遊行中,警方首次出動水炮車。(余俊亮攝)

特首林鄭月娥27日被問及會否動用「緊急法」時並未明確否認。她表示,政府有責任為了儘快止暴制亂使用香港法治的手段,包括法律。她同時表示,這一定是依法辦事,大家可以完全放心。

根據「緊急法」相關法例規定:「在行政長官會同行政會議認為屬緊急情況或危害公安的情況時,行政長官會同行政會議可訂立任何他認為合乎公眾利益的規例」,而且規例內容範圍涵蓋審查傳媒、禁止集會、管制交通、沒收財產、修訂法例、強制服務、遞解離境等等,有效時期更加可持續至另行命令廢除為止,權力可謂相當廣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