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康宏案】廉署控4人涉康宏發債期間 串謀詐騙 周三提堂

撰文:張偉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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廉政公署今日(22日)落案起訴一間上市公司兩名前高層人員和一名前經理,以及一名配售代理前高層人員,控告他們涉嫌在該上市公司發行債券期間,串謀詐騙香港交易所(0388)、康宏金融(現稱康宏環球)(1019)以及其董事局和股東。

被告為麥光耀,44歲,康宏理財控股有限公司(康宏理財)前執行董事;陳麗兒,46歲,康宏理財前財務總監;黃淑安,40歲,康宏理財前經理;以及李易明,48歲,鼎成證券總經理。

4名被告同被控一項串謀詐騙罪名,違反普通法。廉署指出,控罪指出4名被告隱瞞或沒有披露就該等債券的配售事宜而擔任配售代理時,根據《上市規則》鼎成為上市公司康宏的關連人士; 導致上市公司康宏透過鼎成向康宏証券就配售該等債券,支付合共超過4,960萬元的佣金。

他們將於星期三(24日)下午在東區裁判法院應訊。

廉署稱接獲投訴後展開調查

4名被告同被控一項串謀詐騙罪名,違反普通法。

他們將於星期三(七月二十四日)下午在東區裁判法院應訊。

廉署接獲有關涉嫌觸犯《防止賄賂條例》及《證券及期貨條例》的投訴後展開調查,其後並於2017年12月與證券及期貨事務監察委員會(證監會)採取聯合行動。

案發時,康宏理財(後改稱為康宏金融控股有限公司),是於聯交所主版上市的公司。

鼎成及康宏証券同為證監會持牌公司。它們的主要業務包括於集資活動如為上市公司發行債券時擔任配售代理。

證監與廉署會就此案合作

麥光耀、陳麗兒和黃淑安分別任職上市公司康宏執行董事、財務總監(其後獲晉升為首席財務總監)和經理,而李易明則為鼎成總經理。

麥光耀又擔任康宏証券的董事,而該公司並不是上市公司康宏的附屬公司。麥光耀與另外兩名上市公司康宏的執行董事持有康宏証券的主要股份。

控罪指四名被告涉嫌於2014年6月1日至2017年12月7日期間,一同串謀詐騙聯交所、上市公司康宏以及其董事局及股東,即不誠實地:

a) 導致上市公司康宏與鼎成簽訂協議書,聲稱委聘鼎成為配售上市公司康宏發行的債券的配售代理;

b) 安排鼎成與康宏証券簽訂協議書,聲稱委聘康宏証券為該等債券的分配售代理;

c) 隱瞞或沒有披露康宏証券事實上是該等債券的真正配售代理,而根據《香港聯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證券上市規則》(《上市規則》),康宏証券為上市公司康宏的關連人士;

d) 隱瞞或沒有披露就該等債券的配售事宜而擔任配售代理時,根據《上市規則》鼎成為上市公司康宏的關連人士;

e) 導致上市公司康宏透過鼎成向康宏証券就配售該等債券,支付合共超過4,960萬元的佣金。

四名被告已獲廉署准予保釋,以待星期三應訊。

證監會將會就此案繼續與廉政公署通力合作。

聯交所及康宏環球控股有限公司在廉署調查案件期間提供全面協助。

康宏稱2017年12月已暫停陳麗兒職務

證監會指出,陳麗兒亦被指在2014年6月1日至2017年12月7日期間與3名人士,即康宏環球前執行董事麥光耀、康宏環球前經理黃淑安及鼎成證券有限公司總經理李易明,藉誘使康宏環球透過鼎成向一家由麥作為股東及董事的經紀行支付超過4,960萬元的債券配售佣金,串謀欺詐聯交所、康宏環球及其董事會和股東。

康宏發言人表示:「康宏知悉廉政公署與證監會的公告,會繼續支持及全力配合執法機構的調查及執法行動。此外,公司的業務一切如常運作。」

康宏重申,早於2017年12月7日,已按既定程序採取審慎行政安排,配合執法機構的行動,即時暫停陳麗兒在公司內的職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