港交所公布新規 市值逾400億WVR新股投票權增至1比20 即日生效
港交所(0388)就有關提升香港上市機制競爭力的建議發布諮詢總結。修訂後的《上市規則》隨即生效。港交所一共收到來自市場各界的73份回應意見,諮詢文件中提出的所有建議均獲得廣泛支持,不少建議更獲得近全數支持。港交所將採納全部建議,部分建議稍有修改。
在不同投票權方面,降低財務資格的市值規定、諮詢重點之一建議將WVR上市門檻獲採納,當中包括將市值測試,將「預計上市時市值門檻」,由目前的400億元降至不少於200億元。調高上市時市值逾400億元的不同投票權比率上限至20比1,並優化「創新產業」公司規定,為採用業務模式創新而非科技創新的發行人明確提供以不同投票權架構上市的途徑。擴大被自動視為「創新產業」公司的科技公司申請人範圍,以涵蓋合資格的生物科技和特專科技申請人。
第二上市同股同權測試市值門檻降至60億
於海外上市的發行人方面,第二上市資格規定的不同投票權降低財務資格門檻,與以不同投票權架構作主要上市的門檻一致。同股同權測試(B)的市值門檻由100億元降至60億元。轉為主要上市簡化發行人從第二上市轉為主要上市的指引,並就發行人一般須採取的合規行動提供更多指引。並繼續研究回應人士建議的進一步便利海外上市發行人上市的措施,並在必要時展開公眾諮詢。
首次上市規定及上市安排上,擁有權和控制權延續性將現有指引編入《上市規則》,訂明若申請人能證明,雖然擁有權在有關期間出現變動,但並無對公司管理層的影響力造成重大改變,該申請人將被視為符合此規定;將允許使用《美國公認會計原則》的範圍擴大至涵蓋美國上市母公司旗下的附屬公司及於美國有大量業務的公司。
已商業化生物科技及特專科技申請人在符合一般上市途徑的財務資格的情況下,仍可選擇按照《主板上市規則》的特殊章節申請上市;以保密形式遞交上市申請及優化退回機制,所有新申請人均可以非公開形式遞交上市申請。優化退回機制,在退回上市申請時,除了公開保薦人名稱外,也會公開所有參與準備申請材料的專業機構名稱及角色,同時註明退回原因。
港交所稱改革提升上市機制靈活性
港交所上市主管伍潔鏇表示,此次改革是提升香港上市機制靈活性和多樣性的重要一步,確保香港的上市機制與時俱進,能夠應對日益激烈的國際競爭。在維持高水準的企業管治和投資者保障的前提下,希望通過拓寬公司上市渠道,吸引更多類型的優質公司來香港上市,為投資者創造更多機遇,從而鞏固香港作為全球首選上市地的地位。港交所將繼續致力於提升香港上市機制的競爭力,未來幾個月內將會就進一步改革徵求市場意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