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男足前主教練李鐵涉貪案 一審判處入獄20年
撰文:楊中文 陳進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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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五(13日),湖北省咸寧市中級人民法院對中國國家男子足球隊原主教練李鐵案公開宣判,李鐵被以受賄罪、行賄罪、單位行賄罪、非國家工作人員受賄罪、對非國家工作人員行賄罪數罪併罰判處有期徒刑20年。
李鐵受賄、行賄、單位行賄、非國家工作人員受賄、對非國家工作人員行賄一案,今年3月28日,在湖北省咸寧市中級人民法院一審公開開庭審理。李鐵被控涉案金額過億,他當庭認罪。
檢察機關指控,李鐵在擔任男足國家隊主教練等職務期間受賄5089萬多元(人民幣,下同);行賄給予他人100萬元;單位行賄方面涉案200萬元;非國家工作人員受賄方面收受2675萬元;對非國家工作人員行賄方面給予相關人員錢款3905萬多元。
李鐵1977年出生於遼寧省沈陽市,原為中國職業足球運動員、中國國家男子足球隊主教練。2022年11月26日,李鐵涉嫌嚴重違法,接受中央紀委國家監委駐國家體育總局紀檢監察組和湖北省監委監察調查。2023年8月2日,湖北省咸寧市人民檢察院就案件向咸寧市中級人民法院提起公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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據內媒報道,目前距離李鐵案一審開始已經過去了接近9個月,超出一般案件在審理後2到3個月宣判的審理期限,若案情複雜或存在特殊情況,可以報請最高人民法院延長審理期限,李鐵的案件就適用於這種情況。
而在一審時,控辯雙方的爭論焦點是李鐵的案件適用受賄罪還是非國家工作人員受賄罪,公訴方認為李鐵是國家工作人員,適用受賄罪,而李鐵的辯護律師認為他不屬於國家工作人員,適用非國家工作人員受賄罪,兩者最根本的區別是最高法定刑不同,非國家工作人員受賄罪最高10年以上或無期徒刑,而受賄罪最高法定刑是死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