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訪】陳同佳案態度丕變 台前法務部長:蔡政府為了騙選票

撰文:楊家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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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灣拖篋棄屍殺人案疑兇陳同佳,此前被判監29個月,至今日(23日)在香港刑滿出獄。他此前表示,要赴台灣自首。
台灣民進黨政府此前以時機敏感、政治因素、怕落入「一中」陷阱等理由,將陳同佳推給香港,稱香港有司法管轄權,應由香港審理。然而,10月22日又轉軚稱「香港不審,我們審」,併發函給港府希望讓台灣檢警赴港帶回陳同佳與證據,但被港府拒絕。
對此,2013年至2016年擔任過台灣法務部長的羅瑩雪接受01記者採訪時表示,蔡政府就是把選舉考量全部混進去,才讓大家看得一頭霧水,後來突然大轉彎,也是民怨所逼,這反而讓人看破其真正的目的還是為了騙選票。

臺灣前法務部長認為陳同佳案裡面摻雜意識形態和選舉考量。(資料圖片)

過去台灣不斷在海外與大陸爭搶電信詐騙犯回台審理,稱要彰顯司法管轄權,但遇到陳同佳案又不斷把司法管轄權往外推。羅瑩雪指出,其實社會大眾都看得懂,不斷往外推就是因為政治操作。即使現在態度大轉彎,也不願意乾乾脆脆、就事論事,還是要吃一下香港豆腐,要求派檢警赴港,想找機會倒打香港一耙,就是不願意讓事情順利進行。

關於此前蔡政府稱要透過司法互助機制,才能移交陳同佳,羅瑩雪表示,移交犯人並沒有一定要透過司法互助機制,跟台灣有司法互助的國家地區其實很少。例如英商林克穎殺人案,就是透過個案協商處理,雖然後來沒有送到台灣,但不是因為英國認為台灣沒有管轄權,而是認為林克穎一個外國人在台灣服刑,對於他回歸社會不太有利。

陳同佳出獄。(梁鵬威攝)

羅瑩雪表示,打擊犯罪是法治國家的共同目標,只要雙方有誠意,互相合作的方法很多,例如機場有分國境內外的差別,可以在機場的境外區域移交。

台灣是「最有利法庭」

至於跨境犯罪審理優先順序為何?羅瑩雪解釋稱,全球化時代,跨境犯罪很多跨越數個國家地區,造成多地都有管轄權的情況。國際間有一個通則叫做「最有利法庭」,由最能掌握最多事實證據、最能夠完整定案的法庭來優先審理。

她說,就陳同佳案來說,台灣就是最優先最有利的法庭,犯罪事實都在台灣發生。蔡政府空口說港府有陳同佳在港企圖犯罪的證據,這樣講話是不負責任的,「香港沒有的,你要說他有,不是自己打臉嗎?怎麼證明他有?如果你能證明,不就代表你有嗎?那台灣不就有更完整證據偵辦嗎?」

23日,陳同佳離開壁屋,於門外鞠躬道歉,並指就事件會到台灣自首。(余俊亮攝)

另一方面,有民進黨籍立委認為,若不通過司法互助協議移交,等同認可香港《基本法》第95條「香港特別行政區可與『全國其他地區』的司法機關通過協商依法進行司法方面的聯繫和相互提供協助」,形同否認了台灣的主權,將台灣納入「一中」。

對此,羅瑩雪表示,其實兩岸關係、台港關係就是特殊的關係,所以台灣才有《兩岸條例》、《港澳條例》等特別規定。雙方都有高度共識、默契,視彼此不是國對國關係來進行合作。

蔡英文23日早表示,陳同佳是一個受通緝的凶嫌,只有逮捕沒有自首問題。(網絡圖片)

蔡政府「非要把台獨意識加進去」

她說,民進黨就是想操作成「國對國」關係,明明只是一個司法案件,可以個案合作處理,就非要把台獨意識加進去,逼香港妥協讓步,民進黨明知香港不可能同意,還是要「張牙舞爪、喊喊叫叫一陣子」。

鑒於台港的特殊關係,司法合作或互助一直是個大難題,若未來又發生類似案件,台灣該如何做,既能彰顯台灣的主體性,又能在司法上有合適合理的處置?

羅瑩雪回應,對自己主權的維護,也就是司法管轄權部分,應該細心維護。為了台灣主體性,每一件事情要針對事情本質處理,而不是把其他意識形態、政黨利益或選舉考慮,摻進去一起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