遼寧10歲女童拒發生性關係被捅7刀陳屍花壇 男童未滿14歲免刑責

撰文:彭琤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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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在遼寧大連發生一宗極殘暴的殺人案,一名13歲少年被指企圖侵犯一名10歲女童,遭拒絕後用刀將對方捅死,並拋屍到住所樓下的花壇。由於兇徒未滿14周歲,當地警方表示,不予追究刑責。

受害者為10歲女童,身中7刀慘死。(網上圖片)

綜合內媒報道,據死者王麗(化名)的舅舅透露,慘劇發生在周日(20日)下午,王麗從美術班下課返家途中,在街上遇到兇手蔡男。蔡男將王麗騙到家中圖謀不軌,後將王麗殺死後拖到住宅對面的灌木叢中隱藏。「孩子在花壇裏,發現的時候已經死了,滿身都是血和傷,褲子被脫到一半。」

經法醫勘驗,王麗身中7刀,頸上有明顯掐痕,是流血過多死亡。王麗的舅舅還說,民警在蔡男的家門台階上發現了血跡,確認其外甥女遇害的案發第一現場就在蔡家。

但令王麗家人疑惑的是,蔡男的家長竟然沒有發現兒子的異常舉動。王麗的母親感到十分悲憤,「我無法接受女兒的慘死!更想不通這個孩子的父母是怎麼教育孩子的?那天是周日,他父母都在家,他兒子是怎樣作的案,怎樣拋的屍?他是怎樣做到幾個小時的施暴?拋屍路上血跡斑斑,他父母難道會沒有反應?」

據悉,案發至今,蔡男家長始終不露面,更沒有道歉,只讓警方帶話說願意賣房子賠償,但被王麗家人一口回絕。王麗的舅舅說,「那樣不可能,我們不要錢,就要判他死刑。」

有網民在微博公開死者媽媽的朋友圈文章,對兇手的行為及兇手家人的態度表示不滿。(網上圖片)

至周四(24日)晚上,大連市公安局在官方微博就案情發布通告稱,依據《刑法》第十七條第二款之規定,加害人蔡男未滿14周歲,未達到法定刑事責任年齡,依法不予追究刑事責任。同時,公安機關依據《刑法》第十七條第四款之規定,按照法定程序報經上級公安機關批准,對蔡男收容教養。

有律師分析案情稱,在內地,已滿16周歲的人犯罪,應當負刑事責任。已滿14周歲不滿16周歲的人,犯故意殺人、故意傷害致人重傷或者死亡、強姦等罪應負刑事責任。已滿14周歲不滿18周歲的人犯罪,應當從輕或者減輕處罰。因不滿16周歲不予刑事處罰的,責令他的家長或者監護人加以管教;在必要的時候,也可以由政府收容教養。律師指出,若蔡男不滿14周歲,那就不會進入刑事司法程序,最多可以對其進行強制教育。

談及受害者家屬是否可以追究男孩家長的法律責任,律師表示,家長是未成年人的法定監護人,有監護看管和教育的義務。因侵權人是未成年人,監護人負有民事賠償的法定義務,但目前還沒有可以追究家長刑事責任的相關規定。

(綜合報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