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立法院通過《反滲透法》 國台辦:民進黨大搞「綠色恐怖」

撰文:崔德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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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灣《反滲透法》在民進黨優勢席次表決下,於31日下午3時左右在立法院三讀通過。
對此,國台辦批評民進黨為私利大搞「綠色恐怖」,蓄意製造兩岸對立、挑起對抗必將自食惡果。

國務院台辦發言人朱鳳蓮。(資料圖片)

就台灣立法院通過《反滲透法》,國務院台辦發言人朱鳳蓮表示,民進黨當局為謀取政治和選舉私利,大搞「綠色恐怖」,破壞兩岸交流交往,製造兩岸敵意對抗,傷害兩岸人民感情,嚴重損害台灣民眾福祉利益。「島內各界人士強烈譴責、堅決反對民進黨當局倒行逆施,對民進黨當局破壞台海和平穩定的後果表示深切憂慮。」

朱鳳蓮稱,正告民進黨當局,兩岸同胞血濃於水、守望相助的情感,是任何勢力都無法改變的;兩岸同胞命運與共、密切交流合作的大勢,是任何勢力都無法阻擋的;逆民心而動,蓄意製造兩岸對立、挑起對抗必將自食惡果。相信廣大台灣同胞會明是非、識大義,共同排除干擾,與大陸同胞攜手共創兩岸關係光明前景。

台立法院三讀通過《反滲透法》。(中央社)

違者最高囚5年處罰1000萬新台幣

《反滲透法》在民進黨優勢席次表決下,於31日下午3時左右在台灣立法院三讀通過。

該法將禁止行為人不許接受「境外敵對勢力」的「委託、資助」,進行「提供政治獻金、受指示助選、法令政策遊說、破壞集會遊行、散播假訊息干擾選舉」等五類行為,並列明違者最重可處5年以下徒刑,得併科新台幣1000萬元以下(約260萬港元)罰金,以「防範境外敵對勢力的滲透干預」,「旨在為了維護『中華民國』主權及自由民主憲政秩序」,將於台灣總統公布後正式施行。

《反滲透法》全文如下:

第一條

為防範境外敵對勢力之滲透干預,確保國家安全及社會安定,維護中華民國主權及自由民主憲政秩序,特制定本法。

第二條

本法用詞定義如下:

一、境外敵對勢力:指與我國交戰或武力對峙之國家或團體。主張採取非和平手段危害我國主權之國家或團體,亦同。

二、滲透來源:

(一) 境外敵對勢力之政府及所屬組織、機構或其派遣之人。

(二) 境外敵對勢力之政黨或其他訴求政治目的之組織、團體或其 派遣之人。

(三) 前二款各組織、機構、團體所設立、監督管理或實質控制之 各類組織、機構、團體或其派遣之人。

第三條

任何人不得受滲透來源之指示、委託或資助,捐贈政治獻金,或捐贈經費供從事公民投票案之相關活動。 違反前項規定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台幣一千萬元以下罰金。

第四條

任何人不得受滲透來源之指示、委託或資助,為總統副總統選舉 罷免法第四十三條、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四十五條各款行為。違反前項規定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台幣一千萬元以下罰金。

第五條

任何人不得受滲透來源之指示、委託或資助,進行遊說法第二條所定之遊說行為。遊說可處50萬元以上500萬元以下罰鍰;若遊說涉及國防、外交等國安或國家機密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500萬元以下罰金。

第六條

任何人不得受滲透來源之指示、委託或資助,以強暴、脅迫或其 他非法方法擾亂社會秩序,或妨害合法舉行之集會、遊行。違反前項規定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台幣五百萬元以下罰金。

第七條

受滲透來源之指示、委託或資助,而犯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法第五章、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五章或公民投票法第五章之罪者,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

第八條

法人、團體或其他機構違反第三條至第七條規定者,處罰其行為負責人;對該法人、團體或其他機構,並科以各條所定之罰金。

第九條

滲透來源從事本法第三條至第七條之行為,或指示、委託或資助他人從事違反本法第三條至第七條之行 為,依各該條規定處斷之。任何人受滲透來源指示、委託或資助而再轉指示、委託或資助者,亦同。

第十條

犯本法之罪自首或於偵查或審判中自白者,得減輕或免除其刑;自首並因而防止國家安全或利益受到重大危害情事者,免除其刑。

第十一條

各級政府機關知有違反第三條至第九條之情事者,應主動移送或函送檢察機關或司法警察機關偵辦。

第十二條

本法自公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