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國人大代表提案:將未成年性同意年齡提高至16歲

撰文:姜庚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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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3月,上市公司高管鮑毓明涉嫌性侵養女案成為輿論熱點,最高檢、公安部已派出聯合督導組進行督導。該案中,鮑毓明提供聊天截圖等證據,以證明兩人是戀愛關係,稱性行為是在這名剛滿14歲的女孩「自願」下發生。
有鑑於此,全國人大代表、廣東國鼎律師事務所主任朱列玉提交議案,建議修改《刑法》,將有監護、師生、管理等關係者的性同意年齡改為18歲,對男女年齡差不超5歲的戀愛對象,性同意年齡仍保持14歲,而對其他一般情況,性同意年齡提高至16歲。

朱列玉表示,《刑法》規定姦淫14歲以下幼女的,無論幼女是被強迫還是自願,一律以強姦罪論處,因為幼女沒有性同意能力。但司法實踐中的被害人若處於14到18歲,與犯罪人又有監護、師生、管理等特殊關係時,犯罪人常以對方同意為由辯護。

全國人大代表、廣東國鼎律師事務所主任朱列玉認為,應適當調整監護等特殊關係中未成年女性的性同意年齡。(廣州日報)

朱:特殊關係下性同意年齡應提至18歲

他指出,14歲的性同意年齡在實踐中偏低,中國未成年女性即使已年滿14歲,往往對自身性行為還沒有足夠成熟的認識。在未成年人性教育缺失的情況下,對其負監護、教育、訓練、救助、看護、醫療等特殊職責的人員,可能利用自己優勢地位對未成年女性強迫或誘導,令其陷入弱勢地位或孤立無援狀態,從而讓已滿14歲的未成年女性對其性侵行為表示同意,因此應適當調整此類情況中未成年女性的性同意年齡。

朱列玉在議案中提到,國外法律在對未成年女性的性權利保護中,普遍對信賴關係中的未成年女性性同意年齡設有更嚴格規定。德國刑法典規定,對未成年人有監護、保護責任的人,若要與其發生性關係,須等到該未成年人年滿18歲成年。英國法例亦規定,對存在特殊信任關係的群體,如教師與學生、監護人與被監護人等,性同意年齡是18歲。

山東杰瑞集團高層鮑毓明在性侵養女後辯稱雙方有婚約。(網絡圖片)

2013年10月,最高法、最高檢、公安部和司法部聯合發布《關於依法懲治性侵害未成年人犯罪的意見》提到,對已滿14歲未成年女性負有特殊職責的人員,利用其優勢地位或者被害人孤立無援的境地,迫使未成年被害人就範,而與其發生性關係的,以強姦罪定罪處罰。不過朱列玉指出,該意見僅規定了迫使未成年被害人就範的情況,但未明確未成年人對特殊職責人員的性同意是否有效。

由於聯合國報告指多數國家性同意年齡為16歲,亞洲的韓國和日本則規定為13歲,朱列玉表示,中國現行刑法中所規定的14歲的性同意年齡,已不能滿足實踐需要,也不符合已滿14歲的未成年女性普遍的心理成熟度,建議《刑法》對除上述特殊關係和年齡差在5歲以內者,性同意年齡應一律適用16歲。

(廣州日報)